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侯珊城注册的“www.景阳春.net”网络域名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使用在白酒上的第254644号“景阳春”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侯珊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www.景阳春.net”域名。
据了解,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景阳春”酒商标的注册人。被告侯珊城于2006年3月12日注册了“www.景阳春.net”域名,并以此域名制作了相关网站,用以经销各种日用百货商品,并相继开展了厂家代理、专卖服务等商业营利活动。
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景阳春”商标自1973年开始使用至今,其产品遍及全国30个省、区、市,并远销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认定原告的第254644号“景阳春”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域名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其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