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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邦”遭侵权获赔5千元 法院认定“众邦+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文章作者:记者 张烁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2-19 22:22:43  来源:兰州日报(2008/02/19)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众邦+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被告甘肃顺高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索赔损失3万元

    2007年上半年,众邦发现甘肃顺高物资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众邦牌RVVB22.5及BLX2.5电线产品系假冒产品,众邦认为甘肃顺高物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众邦+图形”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立即予以制止。为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所拥有的“众邦+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恶意使用,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侵权,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众邦+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公司销售人员售假

    被告公司辩称,其行为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并与原告自建立业务关系以来,合作良好。2007年8月30日,被告公司接到原告公司致函称,被告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众邦牌电线电缆产品存在假冒情形。被告公司经查发现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其他厂家推销电线电缆人员的蒙骗,致使进了一些假冒的众邦电线,且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的货,销售出的假冒众邦产品数量仅300米左右。

    众邦获赔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拥有的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这一法律事实、确实客观,故法院认定原告兰州众邦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众邦+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有权的侵犯,经查由于被告销售假冒产品时间短,数量有限,并在发生销售假冒行为后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故判决甘肃顺高物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众邦+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