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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标协会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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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5 11:49:53  来源:浙江省商标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商标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E TRADEMARK ASSOCIATION(缩写:ZPTA)。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省有影响力的商标注册人,从事商标管理、商标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个人,及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地方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并帮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争创驰(著)名商标;提高会员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部门为浙江省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省商标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商标行为自律。  

(二)开展争创浙江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指导本会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   

(三)组织有关商标的经验交流,学术讨论及商标有关展览、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传播国内外商标动态与信息;研究我省的商标发展战略,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建议,协调会员间的商标关系。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专用权,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调查会员商标被假冒侵权情况,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五)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的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  

(六)开展与国内外商标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委托,参与商标价值的评估、宣传等活动,以及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   

(八)办好协会刊物,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积极争创和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2、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并有志于创立驰(著)名商标的本省商标注册人,其他涉及商标法律、中介事务的企事业单位。   

3、从事商标管理、商标法律事务及其理论研究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4、其他涉及商标法律、中介事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具有较深商标理论造诣或者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新闻工作者及知识产权界的有关人士。   

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上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自愿申请,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由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表格。  

(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请求协会依法维护其商标合法权益的优先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维护本会其他会员的商标专用权,保守会员的有关商标秘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从事商标管理和理论研究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只承担第一、二、三、四项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退会:  

(一)破产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四)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五)有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2至3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届理事会不少于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P>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源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  

(一)发行内部刊物;  

(二)会议及培训费用;  

(三)学习、交流及协会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  

(四)用于调解会员之间的商标纠纷,调查会员商标被侵权情况及从事其它商标事务调查的支出;  

(五)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或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