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认定省著名商标的范围
1、我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均可报名参加。
2、商标注册使用已期满三年。
3、凡已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为保证著名商标的连续性,三年期满应重新参加著名商标复核申请。
二、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消费者中信誉好;
2、商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广告费用在目标市场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的需要,对刺激需求、拓展市场效果好;
4、商标曾被假冒、侵权;
5、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具有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法、步骤
1、本方案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2、由企业自愿报名、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机关受理后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初审,地市工商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被推荐的商标所有人应填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单据(复印件);
(3)近三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获奖情况(指省级以上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5)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及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6)三年来企业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值、销售额、行业排名和纳税情况;
(7)黑白商标墨稿两张(一张粘贴在申请表上,另附)。
4、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地的上报材料后,根据认定的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产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把评定结果报认定委员会,由委员会确认批准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5、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认定结果,并在报上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