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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商标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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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5 10:57:18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商标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商标法》,加强企业的商标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商标工作水平,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商标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区、县工商局要结合宣传嫡标法》,广泛宣传《规范》,使广大企业了解《规范》的内容。同时,要把落实《规范》,指导辖区内企业规范商标工作做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尤其是做好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的指导工作,切实提高我市企业的商标工作水平。   

2.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结合学习商标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要参照《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商标管理工作,做到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健全,使商标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达到规范标准,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3.各区、县工商局要注意收集《规范》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反映,以便《规范》的完善和修改。  

附件:《企业商标工作规范》试行  

主题词:企业商标 工作规范 通知  

抄 送:国家工商局 市经委 市商委 市属各有关局 北京商标协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1998年3月9日

 

印发北京市企业商标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维护注册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商标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持有注册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注册商标企业)。

第二章 注册商标企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设立商标管理工作专(兼)职机构,该机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  

第四条 商标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有关商标法律法规,提高企业整体商标意识。  

2.开展市场调查,研制企业商标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争创著名和驰名商标。  

3.研制商标的广告宣传计划,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  

4.负责办理商标的国内、国际注册和续展法律手续。  

5.负责企业改革、改造、改制中,商标使用许可、入股、转让及评估等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商标许可合同的拟定和监督实施。  

6.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保管及残次商标标识的回收和销毁.监督商标标识的使用。  

7.监督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8.调查商标侵权和纠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  

9.了解国内外商标发展状况,收集商标发展和管理资料,建立建全商标档案库。  

10.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五条 注册商标企业要指定商标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按照本规范第四条规定明确职责,专司企业日常商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注册商标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1.熟练掌握商标的概念,掌握商标与商品、商品装演、商品名称的关系,了解商标的种类。  

2.掌握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标注册程序、异议程序、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程序及商标国际种类。  

3、了解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和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方法和印制管理制度。  

4.了解商标专用权及商标侵权的概念,掌握商标侵权的形式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  

5.熟悉本企业生产和经营情况,了解本行业特点和国内外发展趋势。  

第三章 企业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项目,应设计自己的商标,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  

第八条 企业在改造、改组及转制中,调整产品结构,开发研制新产品,超越原注册商标的核准范围的,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九条 企业的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或指定颜色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 企业的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开发国际市场,产品外销或提供服务项目,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向商标员电请商标国际注册。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申请注册,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借、转让、复制、伪造 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四章 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商标标记“注”或‘@’。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商标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形式或指定颜色,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第十六条 企业的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十年,需继续使用的,商标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商标企业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及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许可使用商标名称、图形及其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类别名称;  

4、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监督条款;  

5、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6、许可使用商标的报酬及支付办法;  

7、许可使用商标的其他条件;  

8、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  

9、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二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偿转让注册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的,应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作价入股的,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商标投资的方式;  

2.商标作价款额;  

3、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销售区域及时限;  

4.商标收益分配;  

5.合同终止后商标权的归属;  

6.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权因合资、兼并、改组、出售、清算等行为而发生转移,进行财产清算时,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列入企业资产总值。  

第五章 企业注册商标的印制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并监督印制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向商标印制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单位的印制证明。  

第二十七条 印制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形相同,其商标标识样稿上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印制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时,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出示其商标使用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九条 印制好的商标标识,应由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妥善保管,严格管理,由专人清点入库,填写登记表,并由专人根据生产及销售计划发放,不得超发超领,不得丢失,擅自处理或买卖。  

第三十条 报废的旧商标和残次商标必须经企业商标管理机构核实后统一监督销毁,不得私自销毁、倒卖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企业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  

第三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特色,显著性强,便于广告宣传。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广告宣传中,应注重对其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宣传,不应用商品名称或别名替代商标名称宣传,淡化注册商标。  

第三十三条 企业商品、服务项目的标签、说明书、封签、包装物、质量检验单、合同订单以及广告宣传品,应将注册商标印制于其显著位置,并突出商标部分。  

第三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应注重质量,以保证商标信誉。对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要注重广告覆盖面,以提高商标知名度。  

第七章 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注册商标企业要采取措施,提高全体职工的商标意识,共同维护商标权益。   

第三十六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订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在同类产品上,申请或核准的商标与该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影响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争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未经注册商标企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擅自制造、销售该企业注册商标标识造成侵犯权的,该企业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组织人力,经常对市场进行调查,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对该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行为,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布识别真假商品的知识,积极推广使用防伪标志。对著名、驰名商标,应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防止他人影射、仿制,保护商标的专用权。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支持与帮助,共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商标档案的内容包括:  

1.商标注册证;   

2.商标国际、国内申请注册文书;  

3.商标变更、续展申请文书;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商标标识样品;  

6.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  

7.商标设计及印制情况;  

8.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品种、质量标准、数量、销售地域等材料;  

9.企业商标发展规划材料;  

10.商标纠纷及打假情况;  

11.产品评优情况及产品获奖材料;  

12.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情况;  

13.商标管理制度;  

14. 其他有关商标材料。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企业应根据商标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制定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