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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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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5 11:58:4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