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鼓励我市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提高我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
二、组织机构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著名商标应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该商标连续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高、能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高;
(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全省或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五)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稳定的销售地区和较大的销售量;
(七)需解决该商标被侵权假冒、抢注、商号纠纷等情况的法律诉求。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近三年的广告费用单据复印件;
(4)近三年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获奖情况(指市级政府以上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5)近三年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
(6)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及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7)近三年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产值、销售额、行业排名和纳税情况;
(8)黑白和彩色商标墨稿各一张。
五、方法步骤 企业自愿申请,填报《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表》,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由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属各分局商广科受理和初审,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综合评定,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把评定结果报市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并通过媒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