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的发展为盗版和假冒产品的销售和传播提供了新的渠道,对网络的这种利用不仅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严重侵害,而且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对这一点形成共识的前提下,APEC成员经济体遵循以下示范指南的内容,帮助各成员采取适当的国内立法和措施,以有效地防止盗版和假冒产品在网上的销售行为。这些示范指南对于各成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改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但是,这些示范指南对于各成员现行法是否相应变化并不具有约束力。另外,示范指南中适用于服务供应商的有关内容应当理解为自愿的,除非各成员在其国内关于服务供应商运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规定。
一、禁止使用网络服务销售盗版和假冒产品
1.每一个成员经济体将禁止通过网络进行盗版和假冒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
2.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市场经营商,包括拍卖网站(统称为服务供应商),应当制订和公布网络使用规则(TOU)。
使用规则中应包括:
1)禁止使用网络服务销售或许诺销售盗版或假冒产品;
2)对违反使用规则的用户采取一定惩戒措施,如对销售盗版或假冒产品的用户的账户予以撤销和冻结。
使用规则中还可以包括:涉嫌侵权产品的具体名单。
二、服务供应商应采取防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1.服务供应商在获得合法权利人的声明和侵权行为的确认后应对销售商采取必要措施,如限制登录网站或进入市场,撤销、冻结账户,以及公布销售商的注册信息。
2.服务供应商应设立联系点,接受和处理关于盗版和假冒行为的投诉。
三、防止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匿名交易
1.服务供应商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维护关于销售商的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应足够充分和详尽,以确定销售商并保证能迅速和有效地与销售商沟通。
2.考虑到防止利用网络进行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匿名交易,销售商应当公开其身份信息。
销售商应当公布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销售商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以及销售代理的名称;
——销售商的通讯地址;
——销售商的电话。
3.服务供应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促使销售商公开其身份信息。
4.对屡次不予公布身份信息的销售商,服务供应商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四、成员经济体之间的合作
1.各成员经济体将相互提供各自的信息联络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本经济体关于解决网上销售盗版和假冒产品问题的执法机构的信息。
2.各成员经济体将加强合作,以防止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网络销售:
1)APEC成员将确认并交换执法信息;
2)APEC成员将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和改进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