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此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八版所作的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文本,做好启用新版分类表的准备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目 录
说 明
第一部分——新增的项目
第二部分——删除的项目
第三部分——改变或移类的项目
第四部分——类别标题、注释和前言的改变
附: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九版(2007年)的修订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