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以下内容中“协定”为《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之简称,“议定书”为《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之简称。
有关马德里体系国际法规相关文件: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79年10月2日斯德哥尔摩的修订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1988年4月22日制定,1989年1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989年06月27日制订,1996年4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英文版,2002年4月1日最新修订版)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和规费表
一、 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局收费标准 :(货币单位:瑞士法郎)
1. 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第(二)项第1款)
1.1.1.非彩色图样——653
1.1.2.彩色图样——9O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协定”第8条第(二)项第2款)——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协定”第8条(二)第3款)——73
2. 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八条第(1)项第i款)
2.1.1.非彩色图样——653
2.1.2.彩色图样——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八条第(2)项第ii款)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的缔约方(见“议定书”第八条第(7)项第a款第i段)——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书”第八条第(2)项第iii款)),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八条第(7)项第a款第ii段)——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八条第(7)项第a款)该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3.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1.1.非彩色图样——653
3.1.2.彩色图样——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八条第(7)项第a款),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 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第(1)第b项):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 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之间的这一时期:
5.1.基础注册费——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八条第(7)项第a款):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 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八条第(7)项第a款):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 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150
8. 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
三页以内——155
三面以上的每一页——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
三页以内——77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5
9. 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二、 部分“议定书”缔约国收取单独规费的收费标准 (货币单位:瑞士法郎)
(本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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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指定申请 |
|
首一类 |
三类以内 |
每增加一类 |
| 英国 |
386 |
|
107 |
| 丹麦 |
|
487 |
124 |
| 挪威 |
394 |
|
113 |
| 芬兰 |
|
236(340) |
88(88) |
| 瑞典 |
198[232] |
|
82 |
| 希腊 |
94 |
|
23 |
| 冰岛 |
226(274) |
|
48(48) |
| 爱尔兰 |
372 |
|
106 |
| 爱沙尼亚 |
291(364) |
|
104(104) |
| 格鲁吉亚 |
285 |
|
113 |
| 日本 |
980 |
|
925 |
| 新加坡 |
230 |
|
230 |
| 土库曼斯坦 |
320 |
|
160 |
| 澳大利亚 |
397 |
|
397 |
| 中国 |
345(1036) |
|
172(518) |
比利时、荷兰、 卢森堡 |
|
201(286) |
19(19) |
| 意大利 |
186 |
|
|
| 美国* |
456 |
|
456 |
| 亚美尼亚 |
221 |
|
22 |
| 保加利亚 |
251(502) |
|
15(30) |
| 意大利 |
112(373) |
|
37 |
| 朝鲜 |
327 |
|
310 |
| 瑞士 |
|
(每二类)600 |
50 |
| 土库曼斯坦 |
274 |
|
137 |
| 格鲁吉亚 |
285 |
|
1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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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圆括号中的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图形商标收费标准。
2、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3、*指定美国延伸的必须单独附交一份《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声明书》否则指定美国的申请将可能被拒注。
三、 国家商标局国内收取手续费的标准 (货币单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请 每件280元
2.续展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3.转让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4.变更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5.后期指定申请 每件150元
6.开具申请证明 每件100元
7.开具优先权证明 每件100元
8.开具国际注册在中国注册状况证明 每件100元
9.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申请 每件150元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每件300元
11.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每件300元
在我国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
在我国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费用主要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即: 1、我国国家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 + 2、国际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规费 + 3、被指定延伸注册国商标主管部门收取的固定规费或单独规费 + 商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