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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规则应当遵循 国家利益应当维护
文章作者: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彦章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20 0:35:36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4/11/04)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不当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案(10)登记规则应当遵循 国家利益应当维护

  针对被媒体称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行政许可第一案”,即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商标局拒绝受理其商标代理一案的一审判决,我们认为,有几个问题必须要明确。

  首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来没有被禁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来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哪个部门说过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实际上,自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由核转制改变为代理制以来,首批出现的商标代理人中就有不少人具有律师资格。在已经成立的商标或者专利代理组织中,有不少是律师开设的,现在也有从事商标或专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在我们公司里,也有不少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是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在商标代理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以后,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条件更加宽松,只需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就可以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其次,关于商标和专利代理机构需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的原则问题,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商标或专利代理组织代理他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完全是一种经营行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企业注册与管理和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根据商标代理的经营性特点,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关规章中明确要求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应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也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如果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打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就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因此,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活动,属于无照经营,当然是不合法的。

  第三,此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将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该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法律制度的实施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主要手段。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重大的国际准则和惯例。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人和外国有关机构直接在本国开展法律事务活动。这一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的重大国际准则,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同样得到遵循,各成员国可以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从事商标代理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设置一定的门槛。目前,世界各国在商标或专利代理问题上都是这样做的。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事实上,如果我国的企业要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也只能委托这些国家的合法的或获得特别授权的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这些事务所的收费通常是很昂贵的。这些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具体体现。

  如果该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商标局败诉,那么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来我国从事商标代理亦无需办理企业登记,这不仅不公平,而且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七条中“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有悖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很显然,其他国家不会因为我国放开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就主动向我国企业和个人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放其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也就是说,我国单方面地开放商标代理市场后,不可能获得外国任何相应的对等的待遇。

  不可否认,目前商标代理市场呈现出无序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所有的代理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按照诚信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一直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在强化内功上下功夫;不断地提高人员素质,规范代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已经见到了成效。在此,我们也企盼国家尽快制订规范商标代理组织的法律或法规,将商标代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