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2)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直接排除和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3)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决定取消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
(4)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业务限制等作出了行政性规定,并直接限制和排斥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5)2003年8月2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在全国率先提起行政复议。
(6)2003年10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工商复字[2003]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合法的商标代理机构为由,决定维持商标局作出的不受理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决定。
(7)2003年10月29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针对商标局不受理律师事务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宣判: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