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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所诉商标局二审焦点(三)——中国是否单方面开放商标代理服务市场?
文章作者:汪旭东、卢亚丽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6-23 22:35:07  来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点评人:汪旭东、卢亚丽

  商标局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了维护商标代理问题上国家主权的重要性。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服务设定一定的门槛。目前各国在商标代理问题上都未取消门槛。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商标代理组织无须进行企业登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来我国从事商标代理也无须进行企业登记,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导致我国在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上单方面对外开放,而外国不会因本案一审判决就主动向我国企业和个人开放其商标代理服务市场,我国不能获得外国任何相应的回报。显而易见,一审法院这样判,无疑将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对此论点,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商标局这样的机构提出这样的问题,不仅与本案所争议的问题毫不相关,而且这样没有原则和没有逻辑的说法,恰恰是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中国政府的形象。

  第一,本案所争议的,是在中国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能否依法从事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法律服务问题,而这并不涉及到未经依法登记设立的组织,更不涉及到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未在中国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所以,商标局关于如一审判决生效,将导致我国在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上单方面对外开放的论点,是逻辑上的严重错误!

  第二,无论是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是其他什么原则,都不能因为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服务的事实,而得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当然在中国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结论,也根本不存在因此导致我国在商标代理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单方面对外开放!商标局的观点不仅是不了解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对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歪曲,尤其是对本案所争议的问题的随意扩张!试问商标局,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限制和行政垄断,是符合WTO的原则,还是符合中国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

    商标局在强调有关原则的时候,倒是应当说明,在国外,律师可以正常从事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法律服务,为什么在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不能从事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法律服务,这是遵循什么原则的结果?

  总之,商标局的上述观点对于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商标局的观点为不仅偏离了本案争议的主题,而且偷换了概念,尤其是其前提和结论,以及推论的过程都是明显错误的。商标局不仅不能从法律上为其行为找到恰当的依据,而且还以歪曲WTO相关原则和以危言耸听的方式为其不符合法治化进程的行政行为辩解,这只能说明商标局的行为的确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