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有创业难,守业更难之说法,这句古训也同样适用于品牌的保护。因为在创品牌时,你是将别人看作追赶的目标,当成进攻的靶子。而自己的品牌一旦成为名牌后,就会成为别人追赶的目标和竞争的对象。在变幻莫测的医药市场上,我们常见一些颇有点名气的医药品牌悄然不知去向。造成医药品牌丧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假冒等社会问题,既有来自国外的原因,也有来自国内的原因。保护品牌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自我保护
在实践中,以预防为主的品牌自我保护是富有成效的保护手段。在品牌运营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强化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通常,医药品牌的自我保护从品牌的设计。注册、宣传、假冒侵权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
品牌设计
医药品牌的设计除了要注意遵循品牌具有暗示药品属性及品牌蕴含企业对消费者美好祝愿、关爱等设计原则外,还要注意品牌的独特性,这是在设计时能使品牌得到保护的重要措施。独特性强的品牌设计比无独特性或独特性差的品牌更易于与法律配合从而获得良好的保护效果。
在品牌设计中考虑到品牌保护,除了注意独特性以外,还要注意防伪技术(如激光全息图像防伪、荧光磷光防伪、金属隐形防伪、特种制样印刷防伪等)的灵活运用,从现实看品牌及包装的技术含量过低,使伪造者在仿制时轻易得也是品牌利益遗失的重要成因。为此,企业在品牌设计中应研制开发、运用专业防伪技术。尽管这些方法治标不治本,但对于保护品牌和消费者权益是有一定效果的。
商标注册 通常,品牌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使用权,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树立品牌并强化注册意识。在注册时为能有效做好预防工作企业应尽可能做到宽注册、广注册和多样化注册。
一标多品注册,也被形象地称为占位注册。商标占位注册有利于防止甚至能够杜绝竞争对手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经营其他类别的商品(本企业商标未注册的商品类别),以免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减损品牌或商标的市场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品牌注册范围过于狭窄就会为其他企业抢注留下余地,进而有可能影响自己品牌整体利益。 在品牌运营实践中,企业在对品牌进行注册时要坚持地域辐射原则,即品牌注册的区域要广泛,不能仅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而应考虑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以获得该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在这一点上,我国企业有很深刻的教训,如“蝴蝶”、“同仁堂”、“红塔山”、“竹叶青”等都因未能及时进行地域辐射注册,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屡吃“闭门羹”。
案例:“同仁堂”被日本抢注后失而复得 “同仁堂”创建于清朝康熙八年即公元1669年,至今已有330年的历史。“同仁堂”是饮誉海内外的著名老字号,作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作为清官的御药房,体现了它与清朝宫廷的渊源联系。中医草药、中成药及各种饮片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同仁堂”不仅为企业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也为国家争来了诸多的荣誉。
然而,在颇信中医的日本,“同仁堂”药品已难寻芳踪,因为早在1983年以前“同仁堂”商标就在日本被他人抢注,所谓的“日本同仁堂”药品占据了日本市场,我国“同仁堂”药品要进入日本市场,要么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要么改头换面,重新易名、重新开拓市场,否则即为侵权而被诉诸法庭,对簿公堂。“同仁堂”及我国国民听到此事,无不震惊,惋惜之余又无可奈何。
幸亏在五年以后的1989年11月18日,国家商标局审定,确认了“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容,将“同仁堂”被抢注的问题诉诸日本商标主管机关,使“同仁堂”商标在中国失而复得。
“吃一堑,长一智”,“同仁堂”已先后在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一些国家或地区分别注册,1989年申请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家注册,成为我国第一个申请参加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这些注册,无疑为“同仁堂”商标在世界市场上知名度的扩大,争创世界驰名商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同仁堂”作为驰名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可以失而复得,而诸多被抢注的知名品牌离驰名商标毕竟还有一段距离,能够享受“同仁堂”那种特殊待遇的毕竟不多。因此,商标的境外注册应引起我国医药界的高度重视,应将商标注册纳入整个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去,努力提高商标国际注册和自我保护意识。
防御商标注册 作为品牌保护的一种手段,多样化注册实际是防御商标问题。所谓防御商标注册,就是指企业为了防止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在同一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的行为。注册获准的多个近似商标一个为正商标,其他的近似商标则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以正商标文字的交替颠倒而形成的防御商标;另一种是以正商标的主要文字衍生而成的亲族型防御商标。
以娃哈哈为例,1988年9月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娃哈哈”品牌注册,并于1989年9月10日核准注册,从而防止了其他企业或个人抢先注册。同时,为了防御其他企业注册相似商标,娃哈哈集团公司又注册“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等3个防御商标。
专利申请 品牌的专利法保护就是利用专利法律制度保护品牌药品及其制造方法不被仿制或使用,制止、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从而保护品牌药品不受侵害。一个品牌仅靠商标保护是不够的。众所周知,惟有不断创新,才能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持久维护品牌的地位,并使之发扬光大。那么创新成果靠什么来维护呢?那就是专利。
专利,企业家手中的“矛”和”盾”。专利创新产生了对专利权保护的要求,专利保护制度是激励创新的一个重要机制。这种制度一方面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专有权,使拥有专利的企业获得进攻之“矛”,取得对市场的控制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其他企业出售专利许可证或自己组织生产实施,从而得到利益回报;另一方面,专利权是排他独占权,使拥有专利的企业获得防御之“盾”,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这一技术领域,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垄断某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谁就犯了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例如:江中制药厂对其开发的新药——“草珊瑚”和“博洛克”,一开始就全方位申请了专利,在这样一个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中,至今没有一家单位敢于仿制这两种知名品牌的商品。
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程序、工艺、设计、配方、计划、销售和市场信息、客户名单等.大多数是企业发家致富的绝招,凝聚着企业的劳动和汗水。
商业秘密一般是企业为克服专利的局限性而设的,因为一种新技术如果申请专利,虽然能够获得专利权,但却必须以公开这一技术为代价,这就会为竞争对手进一步研究以致超越这一专利技术的开发成为可能,并且专利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年限,超越该年限专利技术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相比之下,商业秘密只要不被泄露,或者不被别的企业发现,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就能永远垄断这一技术。世界上的很多名牌企业就是依靠商业秘密来维持自己的名牌地位的。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在全世界只限定为几个人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