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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华南与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文章作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6-12 22:18:15  来源: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2007-06-29)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温民三初字第43号

 

    原告张华南,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姜畲村井塘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欧阳松,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巧玲,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新屯街十二委三组。

    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信河街万丰大厦二层。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胡士兰、卢福强、沈艳彬,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丁库,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华南为与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南委托代理人欧阳松、黄巧玲,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委托代理人江丁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南诉称:“海阔天空”商标于2000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最终于2002年获准注册“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按摩、茶馆、饭店、酒吧、咖啡馆、快餐馆、美容院、蒸汽浴室等,注册人为张华南。张华南在该商标依法取得注册后,通过加盟、连锁、许可使用等多种形式,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郴州市、湘乡市、临武县等多地,开办了投资总额达8000余万元的各类营业场所,这些场所及场所内的各类经营服务项目均在使用“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且场所内的经营项目涵盖了国家商标局核定的服务项目。“海阔天空”商标注册使用至今,张华南已经累计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海阔天空”商标品牌早已声名远播。张华南在发现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未经许可使用“海阔天空”注册商标的情况后,即于2005年12月委托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赴温州调查取证,查实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户外大型广告牌中,使用了“海阔天空”的巨型广告字体;在营业场所内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消费宣传资料上等,大量使用了“海阔天空”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未经张华南许可擅自使用张华南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张华南商标专用权,给张华南造成了重大损害。张华南于2006年1月5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发出《关于停止对“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律师函》,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故此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令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一、立即停止侵犯张华南“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正在使用的所有“海阔天空”广告牌,对营业场所内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消费宣传等使用了“海阔天空”字样的情况予以消除;二、在浙江省的主要媒体上对其侵权事实刊登公告,消除影响;三、赔偿张华南经济损失30万元。

    在举证期限内,张华南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张华南身份证,拟证明张华南是“海阔天空”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张华南对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工商查询费100元票据,拟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是在张华南“海阔天空”服务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之后才成立,其企业登记字号使用“海阔天空”及其宣传广告招牌使用“海阔天空”均在张华南注册之后。同时证明被告商标侵权的持续时间较长。

    3.照片,拟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对张华南“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事实。

    4.《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大型宣传画册、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名片,并当庭提供浴巾照片、毛巾照片、价目表、打火机等物品,拟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对张华南“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5.消费发票、消费清单,拟证明张华南曾委派律师与工作人员在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处以顾客身份消费取证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承担。同时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商标侵权期间的经营谋利。

    6.张华南对“海阔天空”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广告宣传投入情况(包括一份“湖南海阔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宣传册和七份报纸宣传广告),拟证明张华南通过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邀请加盟连锁使用等方式,使“海阔天空”注册商标声名远扬。同时证明张华南对该注册商标事实上已进行了大量的人、财、物投入。

    7.差旅费票据,拟证明张华南为本案进行调查取证所产生的费用。

    8.关于停止对“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律师函特快专递回执,拟证明张华南在起诉前曾致函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明确商标侵权事实和责任,要求停止侵权,但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却置之不理。同时证明张华南支付的邮资金额。

    9.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拟证明张华南为维护国家商标局授予的“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对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提起的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张华南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10.张华南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许可合同五份,拟进一步证明张华南企业的发展趋势。

    11.媒体刊登张华南维权的报道三份,拟证明张华南为制止侵权的维权力度。

    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辩称:1.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系由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变更而来,其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不存在侵犯张华南注册商标的行为。2.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营业场所及对外广告中所使用的企业字号经工商部门核准,并不存在单独突出使用“海阔天空”字样。3.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的企业字号与张华南商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张华南的注册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经综合比较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使用企业名称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张华南商标从内容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4.张华南诉称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了很多连锁店,其名声远扬不符事实。其在浙江的市场占有率几乎为零,相关公众对张华南的企业及商标一无所知,故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温州使用的字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5.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主观上无侵权恶意,海阔天空为固定组合词组,非张华南所独创。综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的企业名称经工商合法登记注册。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

    3.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企业的基本情况。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认定如下:

    1.张华南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以及证据9,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张华南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存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以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确定案件事实;

    2.张华南提供的证据5与证据7,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些发票与收据的内容不能认定是为了本案纠纷而发生费用支出。本院认为,张华南提供的证据4能反映张华南或其代理人到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调查、收集证据之事实,也必然要发生交通、消费、住宿等费用,张华南提供的证据5与证据7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

    3.张华南提供的证据6,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待证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张华南还应当提供相关连锁店的营业执照,且张华南提供的地区性报纸和夹报中刊登的小广告无法证明其声名远扬。本院认为,张华南虽然出示了该证据6的原件,但其中宣传册系张华南单方印制,其内容得真实性缺乏有效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中报纸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认为这些报纸广告宣传材料能证明“海阔天空”服务商标在湖南省的长沙、湘潭、湘乡、郴州、临武县等市、县进行了广告宣传,虽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宣传的广泛性,但其宣传情况可以作为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的因素之一,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4.张华南提供的证据8,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未收到该函,同时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张华南出示了证据原件,构成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收到函件的初步证据,现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仅否认收到该函,而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初步证据所建立的其收件之事实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认定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收到了张华南委托律师发出的上述律师函,知道张华南拥有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使用“海阔天空”字样的行为存有争议;

    5.张华南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10与证据11,由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不同意质证,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纳;

    6. 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张华南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表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的字号已经变更废止,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尚不能证明其合法使用被控企业名称与字号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其是否能成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使用被控企业名称与字号的合法依据留待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述。

    经审理,本院认定,张华南经申请于2002年6月21日取得了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茶馆、咖啡馆、酒吧、快餐馆、预订临时住宿、蒸汽浴室、饭店、美容院、花卉摆放、按摩服务。张华南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浴场、茶馆、酒楼等服务业经营中予以使用,商标使用的地域包括湖南省的长沙市、湘潭市、湘乡市、郴州市、郴州市临武县等,并相应地在《郴州日报》、《潇湘晨报》、《邮递广告》等载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2004年4月22日,胡士兰、卢福强、沈艳彬等经核准登记成立了合伙企业,名称为温州市海阔天空大浴场,在温州市信河街万丰大厦从事公共浴室(桑拿浴室、足浴、酒吧、美容室)服务。2005年3月15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温州市海阔天空大浴场的名称变更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

    张华南获悉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及“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后,于2005年12月下旬委托他人到浙江省温州市对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进行调查取证,拍摄了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营业场所的照片,提取了《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宣传画册、毛巾、打火机等实物,并取得了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出具的消费小票和发票,消费金额为235元。2006年1月7日,张华南向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邮寄了《关于停止对“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律师函》,提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户外大型广告牌中使用“海阔天空”巨型广告字体的行为以及在营业场所内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消费宣传中使用“海阔天空”醒目字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张华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06年3月9日早上,张华南又委托他人到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取到了题头为“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的消费小票。张华南一方两次到温州发生的交通、餐饮费及调查消费合为1696.5元,住宿费为180元,支付的工商查询费为100元。此外,还支付邮资20元,律师代理费1096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2956.5元。

    张华南提供的照片和《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宣传画册、毛巾、打火机等实物显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其经营场所——温州市信河街万丰大厦一楼门口上方横向竖立有“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大型店招;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宣传画册的封面上有“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的字样,因封面相应部分镂空,封面内折部分围绕着圆形图案边上排列的“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也在封面上显露出来,宣传画册内还多处出现“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向消费者提供的名片、贵宾卡和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上均印有“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服务中使用的毛巾上印有“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张华南认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浴场业务经营中使用了与其“海阔天空”及图注册商标相似的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则认为其使用的文字与张华南的注册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且其系正常使用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没有侵犯张华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经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亦有权在经营过程中合法使用其企业名称。不管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企业在就其产品或服务取得注册商标之前,只能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将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向外宣示,以示与其他生产者或服务者提供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企业在产品上或服务中单独使用字号标示其产品或服务,在他人就同类产品或服务已经获得与该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由于很难绝对区分其是作为字号使用(从而认为是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还是作为商标使用,一般应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是企业在产品上或服务中以企业名称标示其产品或服务时,即使他人就同类产品或服务已经获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注册商标,一般也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除非企业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以其他容易与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方式使用企业名称),否则,企业将无法宣示其产品或服务。虽然注册商标可以完成宣示产品生产商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所有的商品与服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剥夺企业名称所固有的宣示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本案中,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变更企业名称以前,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画册、打火机、名片、贵宾卡上使用的“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与其企业名称“温州市海阔天空大浴场”相比仅少了一个“市”字。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往往不会注意到这种差别,即使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也有不少当事人于诉状中将“温州市某某公司”写为“温州某某公司”。因此,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变更企业名称以前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与其企业名称相比省略了企业名称中表示行政区划级别属性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虽有不规范之处,但为一般公众所能接受,可以认为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属于企业名称权所固有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在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之后,其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便失去了企业名称权上的依据,此时“大浴场”三字应当解释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向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由于人们在指称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时一般直呼文字,极少呼为“某形某状”商标,更何况很多图形很难用语言予以简洁描述或称谓,使用图形要素作为商标名称违反语言使用上的简洁、经济原则,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之间的近似性时,文字往往成为关键要素。故本院认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其浴场服务中将“海阔天空”字样与“(大)浴场”之服务项目组合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之商标的侵权行为。即使在“海阔天空”前加上“温州”二字,也没有显著改变海阔天空的排列组合,更不会在“温州海阔天空”几个字的组合上与“海阔天空”相比产生诸如“白马”与“白马寺”之间所具有的语义质变,因此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变为现名之后,在其浴场服务业务经营中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的行为,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之侵权行为。

    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其浴场用毛巾上使用“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尽管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的企业名称在变更前后均以“海阔天空”为字号,也不应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就此前文已经述及,现从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角度予以阐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者尚且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单独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者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浴场用毛巾上使用“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海阔天空”系服务商标,从而与张华南“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相混淆。因此,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浴场用毛巾上使用“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侵犯了张华南“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提出的其使用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未经许可,在浴场用毛巾上标印“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侵犯张华南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之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大型店招以及在宣传画册、名片、贵宾卡和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等上使用“温州海阔天空大浴场”字样,亦侵犯张华南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张华南提出的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犯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华南提出的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浙江省的主要媒体上对其侵权事实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依法应承担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但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其造成混淆的消费者群体所在的主要地域范围相适应,因此,本院确定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张华南提出的要求本院根据其费用支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张华南为本案调查、立案、参加庭审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的合理部分、张华南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的企业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赔偿张华南经济损失4295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华南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版面不得小于6cm × 8cm),内容需经本院核定;如逾期不履行,由本院登报公开本判决内容,登报费用由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负担;

    三、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赔偿原告张华南经济损失42956.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驳回原告张华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两项共计7210元,由原告张华南负担3000元,被告温州海阔天空娱乐会所负担4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审 判 长 高 兴 兵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代理审判员 石圣科

二○○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晓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