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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大事记
文章作者:倪志集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7-7-17 14:07:28  来源:金华日报(2007/07/17)

    ■1979年10月31日,“金华”两字由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为火腿商品的商标。

    ■1982年11月25日,省食品公司未经浦江县工商局签署意见,就通过杭州市工商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金华”牌火腿商标无偿转过去。

    ■1985年金华市火腿公司注册“双龙”牌火腿商标,并在火腿皮面使用。省食品公司发现后认为是侵权,于1985年7月16日向金华法院起诉,结果金华方败诉。

    ■1994年,我市决定成立金华火腿监制局,各火腿厂统一使用“金华火腿”标志。

    ■1994年12月,省食品公司又向省高院起诉金华方侵权。此事引起金华人民的强烈不满,开展了“还我金牌,还我商标”的万人签名活动。

    ■1995年二三月间,金华火腿监制局等部门以及市悦心火腿厂等12家火腿厂分别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改注册为证明商标的申请,6年后被驳回。

    ■从2002年开始,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先后四次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将金华牌火腿的商品商标撤销,改注册为证明商标的申请报告》。2003年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3年6月18日,金华市教育界、新闻界、文艺界、法律界近500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知识分子联合签名,要求撤销“金华”牌火腿的商品商标,改为证明商标。

    ■2002年开始,金华、衢州两市人民政府联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请示。

    ■2003年2月,省食品公司发现金华市食品公司和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在生产“金华”牌火腿的同时,又生产受原产地保护的使用本企业商标的“金环”牌和“宗帅”牌金华火腿,遂于同年5月19日向杭州市中院起诉,状告两企业合同违约和商标侵权。经杭州市中院与省高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并不构成违约,更不构成侵权。

    ■2003年11月11日,省食品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状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与生产厂家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受原产地保护的“真方宗”牌金华火腿侵犯其“金华”牌火腿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5年8月31日作出判决,省食品公司败诉。

    ■针对金华火腿的商标纠纷,金华市工商局转请省工商局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的请示》。

    ■2003年1月7日,市工商局会同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但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相似,不予注册。同年11月,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并于2004年4月通过初审。省食品公司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此进行答辩。国家商标局于今年4月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并于近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