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湖北省汉川市马口徐湾线厂将3000元罚没款交到了汉川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至此,一起有政治影响的商标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当事人汉川市马口徐湾线厂于1991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1994年2月4日,当事人委托湖北省商标事务所,在涤纶线、缝纫商品上申报了“马关”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经查明,马关是日本地名。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在日本马关(今下关)进行谈判,被迫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马关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995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95)标审(一)驳字第4335号文书驳回了当事人商标注册申请。
当事人在明知“马关”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下,仍然于1998年9月至2000年12月,委托他人印制了标有“马关”注册商标的标识10万张,使用在涤纶线商品上,销售标有“马关”注册商标的涤纶线的非法经营额为6万元。
去年12月10日,汉川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经过深入调查,掌握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确凿证据。
2001年1月10日,汉川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收缴了当事人库存的标有“马关”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消除了现存商品上的“马关”注册商标。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湖北省汉川市工商局于3月15日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当事人自知理亏,随即向人民法院缴纳了罚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