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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夫人”商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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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0 14:29:36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管(1996)470号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鞍山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认真清理某些不良社会文化现象”的指示精神过程中,遇到鞍山铁东“贵夫人”美城含有封建色彩,属于这次整顿之列,但是,由于“贵夫人”服务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证号为761555),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协助鞍山市委市政府处理好此事。

  妥否,请批示。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二、答复内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收到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不良文化现象有关问题的请示》一件。现就函中请示的问题批复如下:

  使用在美容院服务项目上的“贵夫人”商标是我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是鞍山市资夫人美容美发中心,注册号为第761555号,有效期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5年8月13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贵夫人”一词是对妇女的尊称,属中性词汇,不宜视为不良文化现象予以清理整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三、商标图样

  鞍山市贵夫人美容美发中心的第761555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