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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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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0 14:30:51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标字(N98)第2“号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省宜春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一私营企业生产的瓶装白酒,其瓶贴标识除印有“顾英”注册商标外,还印有“江泽名酒”、“茅泽冬酒”字样,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毛泽东的谐音,该企业取此谐音作为酒类名称,利用领袖名义进行品牌宣传,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宜春市工商局拟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89)第52号《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查处。

  当否?清指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二、答复内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违反何种法律的请示》(赣工商标字[199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品上,“江泽名”、“茅泽冬”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但“江泽名”、“茅泽冬”文字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谐音,以此作为酒商品的商标使用,具有不良政治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9)项的规定。

  请你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严肃查处上述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三、商标图样

  一些私营企业实际使用的带有“江泽名酒”、“茅泽冬酒”文字的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