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同时,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公约在有10个巴黎联盟成员国和7个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加入后生效。1970年4月26日该公约生效。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由此可见该公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在现有的世界性知识产权诸公约中,覆盖工业产权和版权的真正知识产权公约实际上只有两个:一个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另一个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现有成员国183个,超过全世界国家总数的90%。WIPO目前管理着23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公约的主要内容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共有21条,包括两类规范:一类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规范;一类是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规范。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实体规范的只有该公约的第二条,即该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按照这一定义,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公约规定WIPO的宗旨是:(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2)保证各种知识产权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此外,公约还就WIPO的职权、成员资格、大会和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国际局、总部、财务、公约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本公约的加入、本公约的生效、本公约的修改与退出、公约的最后条款和过渡条款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公约第十六条还要求成员国对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公约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在1980年加入该公约以后,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文化的传播,同时也为了履行公约赋予的义务,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初步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于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发明权、发现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此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公约直接推动和促进了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约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现代化。加入该公约后,我国又加入了该组织管理的12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这些国际条约的加入,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诸多制度与国际接轨,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代化,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在我国的传播。对此有人评价说,在建立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我国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用200多年所走过的道路。从这点来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通过该公约所倡导和提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机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也日益国际化。比如,通过加入《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不仅外国的专利申请人和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和商标变得方便和高效。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其实更加有利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知识产权人寻求自主知识产权的境外保护。
公约的当下意义及其未来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框架中最为重要的协议之一,是迄今为止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涵盖面最广、总体保护标准最高的知识产权条约。这也意味着WTO必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WIPO的职能,并在WIPO之外形成了一个崭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有的学者甚至指出,Trips协议谈判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把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由WIPO转向WTO,因此WIPO是受乌拉圭回合谈判直接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但是,上述论述并不意味着Trips协议的出现会终结WIPO在当下和未来继续发挥作用。
近年来,WIPO一直致力于其管理的国际条约之现代化和国际化,不仅在有必要的时候修订现存的条约,而且适时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期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WPPT)》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数据库的保护、著作权电子管理信息等问题都有比较合理的规定,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制定相关立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有必要着重指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在制定的过程中,比较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依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