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药领域普遍存在的“一药多名”现象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分析该现象的产生可以发现法律对药品名称特别是商品名称的管理不完善是其中一重要原因,结合现有的关于药品名称的法律规定,提出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的商品名概念,并建议由药品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共同组成药品商品名,同时明确药品名称的管理机关。
药,自古以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救死扶伤是它存在的首要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为了治疗各种新型病症以及服务于人们的特殊要求,成千上万的新药和琳琅满目的保健药、减肥药等大量涌现。为了区别如此庞大数量的药品,区分药名成为最为简单直观的手段。药名作为药品的最根本标识,应包含大量信息,包括适用病症、药效、成分、产地等等。生产药品的企业为了在药品上烙上自己的印记便在药品名称上动脑筋。为了满足各种需要,在药品名称这一总概念下,就出现了诸如“品名”“正名”“正式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英文名”“拉丁名”“结构式”“分子式”等等称谓。有关统计表明,在200种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6个药名的占25%,7个药名的占15%,甚至有的药品有几十个名称,如通用名为单硝酸异山梨酯的药物就有54个商品名。这正是当前医药行业非常流行的“一药多名”现象。该现象多存在于治疗感冒、胃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药品中,其中抗生素类药最严重。“一药多名”现象给社会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危害,暴露出多种问题。本文就通过对该现象造成危害的列举,分析现象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求法律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一药多名”造成的社会危害
1、造成药品的错食、重复食用
“一药多名”给药品的安全使用留下隐患,普通消费者对药理知之甚少,对如此繁多的药品名称更是无从下手,由于对不同名称的同一种药品无法准确把握,食用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误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情况,从而引发一些药源性疾病 [1]。由于患者和医生对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混淆以及了解不透彻,造成医患交流障碍和药品信息处理障碍,医生不能准确判断病人是否用过某总药品,由此造成的重复使用成为医疗事故的一个隐患。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吃错药住院的病人可达250多万。
2、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商家变换商品名称,不仅是为了在商品上作标识,更重要的是背后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同名称同种药品的价格差别很大,例如,名称为“潘南金”和“维欧路”的两种药品的主要成分都是一种化学名称为门冬氨酸钾镁的物质,只是剂量有所不同,每支维欧路的剂量最多相当于两支潘南金,但令人乍舌的是每支潘南金卖1.28元,而每支维欧路卖52.64元,二者相差20多倍。医药厂家更改药品剂量、包装,在质量没有提高的情况下虚高定价、谋取暴利。而消费者不明就理就会花费很多冤枉钱。这不得不让人想问,每年住院看病买药的老百姓被坑掉的将是多么可怕的天文数字。
3、给医务人员带来的记忆负担
专门医务人员也对此有口难言,据一些医院统计,各医院使用药名近1900种,按平均每种药3个异名,药剂师要跟6000个药名打交道。市面上存在的任何一个《药物手册》其中收载的药物一般都在1000种以上,大多数药物名称后都至少还有两三个名称。除此之外,医生在开药方、下医嘱时还需要从记忆库中调用从中查不到的更多的商品名称以及对应的药品剂型、包装、常用量、大致价格等等信息,如此繁重的记忆负担让医务人员难以忍受,由此造成的医疗事故怕是难以将责任全部推究给医务人员。
4、其他危害
有关专业学者还分析,“一药多名”还给广大药品生产厂商造成巨大的负担,如果宣传不到位,药效再好也无法推广使用。此外使同一药物的不同产品“功过不明”,同一药物不同产品之间的个性、功过没有详细记载,疗效差异就体现不出来,有此造成的不良反应责任就不能清楚认定。
二、“一药多名”产生的原因
1、“仿制药”的大量存在是“一药多名”产生的前提。
仿制药是指专利药品超过法律保护期后,其他企业可根据从市场上合法获得的制药信息,使用自己的工艺、设备生产与专利药具有相同或相似成分、疗效的药品。生产仿制药的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各种方法使消费者记住其产品。将变换商品名称并放之于明显位置是普遍做法。这也正是“一药多名”的产生过程。作为制药企业,它之所以热衷于仿制药的生产而在药品的研发上不思进取是因为仿制创新药的开发比单纯的新药开发风险小、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而带来的价值却很大,许多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吞噬,“先发展,后研发”是重要的成长战略,这也就使得“一药多名”的产生基础无法去除。
2、不正当利润是“一药多名”的温床
仿制药生产出来以后,企业从中获得的不正当利润是仿制药经久不衰,“一药多名”存在的重要原因。仿制药企业可以凭借“新药”身份从物价部门获得宽松的定价政策,同时还可以从容应付各地的药品招标,以免旧药价格低廉在招标中失去“操作”空间。药品变换包装、名称后身价倍长的现象十分普遍,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使得企业竭尽全力的在药品的仿制和更名上。
3、药品的商品名管理不完善是产生“一药多名”现象的直接原因
药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一般主要存在三种标识,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以及制药企业的注册商标。通过考察多种药品的名称可以发现,药品的商品名的组成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1)有的仅以药品的注册商标作为药品的商品名,如吗丁啉即是注册商标又是通用名为多潘立酮的药品的商品名。(2)有的药品不使用商品名而直接标注通用名,如乙酰螺旋霉素片即是一种药品的通用名也是广州白云山制药厂生产的药品的标注名称。(2)有的以注册商标加一种截然不同于该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其他文字作为药品的商品名,如西施兰联合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施兰夏露。正是由于一个药品存在如此复杂的名称标识,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标识的管理不完善才最终导致出现“一药多名”现象时无法恰当调整。下面就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药品名称的规制入手,考察法律规制中的空白,并最终提出改善意见。
三、“一药多名”现象中体现的法律瓶颈
1、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药品名称的规制
(1)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是我国最早关于药品名称的管理规定,从此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被各项法律法规承袭下来。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41条就明确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识上注明。”
(2)允许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拟制药品的商品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存在于通用名称和商标之间的一个概念,主要是起到区别药品来源和药品种类的作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于2001年6月开始执行的《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第二个要求规定:“药品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但在刚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却强调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除了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
(3)药品的商品名的组成规定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6月1日起施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就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并于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2、法律对药品名称管理中的漏洞
(1)药品的商品名“出身寒微”
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订其他名称作为标识自己的标志是医药行业多年来的惯例,但法律却未对这一概念作出恰当的规定。根据国家《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名称中由法律直接认可的只有药品的商标和通用名称。最早出现“商品名”概念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其中也并没有对药品的商品名命名规则做出明确的解释。法律概念不同于一般概念,它所代表的是法律对其的承认和含义的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药品商品名是存在于通用名称和商标之间的一个区分药品来源和药品种类的一种商品标识,但商品名并不单纯只一种文字,它作为标志一种商品的概念,欲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并由其他低位阶法律使用必须由正式性的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通过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是不合理的,应在高位阶的法律中对其进行规范。
(2)药品名称多头管理漏洞多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管理,药品的商品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部门行政规章的要求负责登记和管理,且药品企业要想将药品的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还必须获得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的批准。可见,仅对药品的名称就由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分头管理,这样不仅造成行政机关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如果企业的权利受到侵犯,各部门就会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使得企业权利等不到有效的救济。
3、如何完善对药品名称的法律规制
(1)在《药品管理法》中加入药品商品名的规定
医药领域药品的商品名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理应对此作出回应,但通过行政法规对其做出规定略显单薄。药品商品名的“出身”一直是困扰商品名得到法律人士认可的障碍,欲解决这一问题,将商品名概念纳入高位阶法律之中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药品管理法》是药品领域的“基本法”,将商品名这一概念在其中做出规定是最为恰当的。确定商品名为法律上的概念不仅可以使其获得合法的出身,更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直接对其进行解释和规范,从而完善对它的法律规定,避免在后续法律的使用中出现误区和困难。
(2)完善药品的命名规则,特别是明确对药品商品名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药品名称的命名规则并不多,主要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2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规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商品名不与通用名同行书写,但并没有就商品名的组成作出规定。笔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药品的命名规则:一种药品应只存在一个通用名称,且通用名称一经确定将不再改动;对于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商品名应采用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相结合的方式,注册商标作为个性标识可以表明该企业生产药品的特殊性能,通用名称可以说明药品的共性即其组成成份、治疗范围,使商品名作为一种药品的唯一标识,并达到共性和个性统一的作用。
(3)明确药品名称的管理机关
按照上面建议的药品名称的命名规则,同种药品虽然存在多种名称,但药品的商品名由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组成,唯一标识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标志就是药品的注册商标,药品的通用名称由我国药典明确载明,药品的注册商标就可以仅由商标局来管理,这样就可以免去其他部门来参与药品名称的管理从而造成的管理混乱。
【注释】
[1]邬锦文、刘水渠(主编),《药源性疾病》,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6月版。“人类在治疗用药过程中,因药物或药物相互作用所引起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不良反应,致使机体某一(几)个器官或者某一(几)个局部组织产生功能性或器官性损害而出现各种临床症状,称为‘药源性疾病’。”
[2]《一药多名——全国每年250万人吃错药》
【参考文献】
[1] 王俊华 《“一药多名”问题即解决思路》《中国药房》2004年第7期
[2] 《仿制药不能随意变换商品名》资料来源:健康报http://xx.y31.org/medata/medatacms/html/24/355.html 访问时间:2006-2-25
[3] 《专家呼吁抑制一药多名》资料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4-9-5 http://www.bioon.com/industry/news/78235.shtml 访问时间:2006-2-25
[4] 陈国东《一药多名遭遇民间非议,SFDA重定药品命名规则》发布时间:2006-02-08
资料来源:http://newblog.sohu.com/members/guodong/860049.html 访问时间200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