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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程序 提高效率——对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的几点建议
文章作者: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黄雅君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7-17 21:43:31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8/07/17)

  近一段时间多次从媒体上看到报道,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全局上下务必将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商标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还制定了努力实现3年解决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积压问题、5年达到国际水平的战略目标。

  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笔者对商标案件积压造成的诸多问题有着最直接和最真切的感受,因此得知这样的消息后感到非常振奋。在此,笔者也想谈谈对实施这一战略目标的感想和建议,希望对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造成商标案件积压的主要原因

  1.我国商标事业近年来发展迅猛,造成商标申请和商标评审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70.8万件,已经连续6年居世界第一位。

  2.商标审查人员数量没有随着工作总量的增长相应增加。目前,我国商标审查人员年均审查量为3800件左右,是美国的4倍,韩国的3倍,日本的2倍。2003年至2006年连续4年审查总量达到31万件。

  3.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程序设计过于繁杂。最突出的例子是商标异议案件,对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审查决定是一次行政决定,异议程序是商标局对自己的决定作出的第二次行政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异议复审是第三道程序,还是行政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后又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实际经历了“行政三审、司法二审”的冗繁程序。

  商标案件积压造成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应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期被“吃掉”,申请人权利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等。

  二、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的意义

  笔者认为,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对于明确权利归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为:

  1.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可以让权利人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作为需要核准的民事权利,必须依法经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核准才能取得。商标在申请后、未获审查核准注册前,其法律属性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此时的商标虽然可以正常使用,但一旦发生纠纷,会产生很大风险。因此,只有加快审查进度,明确商标权利归属后,商标权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在遭到商标侵权假冒等损害时,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能够使权利人更好地经营无形资产,打造品牌。

  商标权是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形资产的专用权可以通过占有相关客体得到保护,商标却要经过审查核准才能取得专用权。与未注册商标相比,注册商标更易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更易占领市场。现在很多大型超市、商场都将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作为商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只有确认权利归属,商标才能够保其无形资产价值的稳定性。在美国,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构成一些上市公司50%以上的市值,注册商标在10多个国家允许被列入财务报表;在我国,注册商标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注册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继承、投资、授权许可使用等各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可以使企业尽快利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大展拳脚,对于打造企业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3.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才能让企业真正体会和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树立起前瞻性的商标意识。

  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在向企业介绍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作用时,我们都会提示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要具有前瞻性,要遵循“市场未动,商标前行”的原则。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这一点,但是一旦遭遇商标审查或确权程序延滞,企业对于商标注册的意义便产生疑问。加快商标申请和商标评审,可以避免出现由于商标确权程序周期过长而造成的“商标权利虚幻”现象,也可以消除由于程序过于复杂无形中消耗当事人商标专用权保护期的弊端,使市场主体真正体会和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

  三、对加快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的几点建议

  1.加快《商标法》修订工作。

  (1)在新一轮修改《商标法》时,简化确权程序,缩短确权周期。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合理配置资源,避免出现目前经常发生的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等多种程序反复进行的“程序回流”现象。

  (2)改革异议制度,对异议等设定主体条件,将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进行合并简化。

  现行《商标法》对提出异议未作任何限定,是导致恶意异议现象大量发生、异议案件大量积压的原因之一。为此,笔者建议在新一轮修法时对异议主体设定条件,遏制有关当事人任意利用这一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所处理的争议并无实质差别,二者并存造成程序重复设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确权效率,笔者建议将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合并,由商评委审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就异议裁定向法院起诉。

  (3)改进司法审查的层级设置,使大多数案件基本止于一审,二审只进行法律审。

  目前我国诉讼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笔者认为,应该针对商标评审案件司法审查的具体特点,使两审在审理的内容上有所区别。笔者建议参考日本、德国、英国等国的做法,对当事人的上诉加以限制,只允许对法律问题或程序违法提出上诉,进入到二审的案件只进行法律审,减少司法审查中的重复劳动,从而达到缩短司法审查周期、提高确权效率的目标。

  2.增加人员,整合资源进行突击审理。

  笔者近日得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新招聘了400名商标审查工作人员,感到十分高兴。人员保障是商标审查和商标评审公正高效的基础。

  另外,笔者建议商标局和商评委考虑抽调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精干的突击队伍,集中人员、时间、地点突击审理商标申请和商标评审案件,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适当提高程序费用,通过费用承担体现惩戒意图。

  目前有些商标确权案件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故意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笔者建议适当提高案件收费标准,并明确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费用,允许确权机关根据公平原则指定案件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