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局作为原属局的工作
在中国,商标局负责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即是说,主要承担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其他缔约方的国民至我国的领土延伸及其他申请的审查工作。
作为原属局,商标局主要是受理国内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寄交申请,并向国内申请人转交相关的法律文件等。结合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我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商标局的工作。
(一)对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做出规定
1.关于提交的文件
按照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的,需提交中文申请书式一和相应的外文书式、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图样两份,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委托书一份。
申请其他事宜的,如后期指定、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等,需提交中文申请书式二和相应的外文书式,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委托书一份。
2.关于语言的选择
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商标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为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不过,目前我国只接受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的申请,也即,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其提交的外文申请书只能是英文或法文填写的。
3.商标局对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书式的填写要求
为便于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办理其他相关申请,也为便于商标局的审查和以后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我们制作了与外文书式大致对应的中文书式。商标国际注册的中文申请书式,可以从商标局网站(www.ctmo.gov.cn或sbj.saic.gov.cn)上下载。这些书式的内容是随时更新的。
商标局对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书式的填写有相应要求,举例如下: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一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加以选择。
2)关于申请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按照要求,申请人填写的地址,应当与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上的地址一致。
3)关于优先权(国家、初次申请的日期和号码)。根据要求,如果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应当清楚地列出每个类上享有的优先权日期和对应的优先权号码。
4)关于选择指定保护的缔约方。书式一中选择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的名称、数目应与对应的外文表格一致。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1)第一部分是对后续业务种类的选择,具体包括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所有人名址变更、代理人名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续展等。申请人应正确选择业务类型。
2)第二部分是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国际注册号、基础注册号、注册人名称、注册人地址、新代理人中文全称及拼音、交费方式、申请涉及的国家。该部分填写的注意事项可参照书式一。
(二)商标局受理申请和形式审查
根据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对申请书的审查和缴费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编定收文编号,标注申请日期并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1.申请书的审查
(1)中、外文表格是否齐全。
(2)中、外文表格选择是否正确。
(3)中、外文表格内容是否一致。
(4)商标翻译,尤其是指定新加坡和美国时,无含义的外文商标也要注明无含义,指定美国时要说明商标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上有无特殊含义。
(5)企业性质的填写。美国要求必须填写企业性质一栏。
(6)如果商标中出现拉丁字母(包括变形的、图形化或风格化的拉丁字母),须填写MM1、MM2、MM3表格中的“商标的文字要素”。
(7)指定欧盟时,必须在MM2、MM3或MM4表格中选择第二语言。
(8)指定美国时,必须递交MM18。
我们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2.缴费的审查
我们规定,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书填写无误,或者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寄发缴费通知单。委托代理且代理人在商标局开有账户的,商标局向代理人寄发通知单后直接从账户中扣除费用。代理人在商标局没有账户的,或申请人直接申请的,代理人或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的缴费通知单后直接到商标局受理大厅缴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费。申请手续齐备并且按时缴纳费用的视为形式审查合格,商标局将商标国际注册外文申请书递交国际局。
(三)商标局与WIPO国际局的工作联系
1.关于国际局的形式审查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书式审查和费用审查两个方面,是否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则不予审查。
(1)申请书的审查
对申请书的审查,国际局主要看其填写是否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例如,审查商品和服务的表述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所在的类别划分是否有误。
经过形式审查,国际局认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际局将向商标局、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寄送不规范通知,提出修改意见。不规范通知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与归类。国际局通常会在该通知中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商标局书面答复。
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不规范通知后会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商标局与国际局的意见不一致,按规定,最后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2)缴费的审查
除书式审查之外,国际局还要审查有关费用是否已缴纳。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商标国际注册费用,也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该费用。申请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缴纳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的,都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2.关于国际局的注册登记
对形式审查合格并已缴费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予以注册。国际注册日期的计算方式是:在商标局标注的申请日期起两个月内国际局收到申请的,以商标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国际注册申请未在两个月内送达国际局的,以国际局的实际收到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所以,商标局通常会及时将申请书寄交国际局。
3.关于颁发国际注册证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颁发。2003年起,商标局开始承担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转交国际局寄来的国际注册证的工作。
二、商标局作为被指定缔约方局的工作
作为被指定缔约方局,商标局的工作主要是受理领土延伸申请(含后期指定申请),依照中国《商标法》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向国际局寄交驳回通知,此外还处理变更、删减、续展等申请。结合相关程序,下面简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商标局的工作。
(一)收文
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寄来的外文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件进行清点,然后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如领土延伸、后期指定、续展、注销、转让、变更、删减等。
(二)实质审查
商标局依据我国《商标法》以及有关的法规对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实行全面审查制度,包括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和在先权利商标的审查。禁止性规定的审查主要涉及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相同近似商标的审查作了规定。
指定我国保护的领土延伸申请(含后期指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商标局目前不给申请人寄发商标保护通知书,但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局出具保护证明。
经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依职权驳回申请。领土延伸申请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商标局适用绝对理由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近似的,商标局适用相对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局一直采用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做法,并在驳回通知书中注明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在类别。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即是说,商标局依职权的驳回仅有一次,不再通知国际局。
对于协定或既是协定又是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商标注册人指定我国保护的领土延伸申请,我国的驳回期限为12个月;对于仅仅是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商标注册人指定我国保护的领土延伸申请,我国驳回申请的期限延长至18个月。
(三)异议的审理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四)评审和司法审查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代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作为原属局,还是作为被指定缔约方局,商标局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