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些基本概念的说明
1. 国际注册商标:
国际注册商标是指依照《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所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马德里协定》首次签订于1891年,现共有56个成员,中国于1989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签订于1989年,现共有67个成员,中国于1995年作为第四个成员加入,中国加入时该议定书开始生效。
2. 商标国际注册基本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要基于一个本国国内的基础注册/申请,通过本国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标明指定的国家,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并在国际注册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同时通知指定国,由指定国依照各自的国内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在该国予以保护。
马德里协定国家必须在国际局通知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临时驳回,马德里议定书国家必须在国际局通知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之日起18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临时驳回。
3. 国际注册的效力
国际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理论上等同于在中国国内直接注册的商标。但在实务中,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国际注册商标在行使权利时容易遇到问题。如需要另外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证明等。在商品方面,由于各国对商品类似问题和商品保护范围有不同理解,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在各国实际获得的保护范围会有区别。
二、 涉及国际注册商标的具体业务和注意事项
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可能会涉及以下实务问题,现分别简要加以介绍并指明应当注意的事项。
1. 驳回复审
中国商标局在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审查后决定予以驳回,通知国际局,由国际局再通知申请人(无代理人的情况下)或其本国的代理人。然后必需委托中国的代理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程序同直接在中国国内商标驳回复审。驳回复审应当注意复审的期限(15天)和官方收费方式(按类别收费)。
2. 被异议(异议答辩)
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被异议,同国际注册商标的驳回程序相同,商标局通过WIPO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然后必须委托中国的代理人提交异议答辩。应当注意答辩的期限(30天),并及时委托代理,以便代理人从商标局获得异议提交的相关文件。
3. 提异议
可以依照中国的国内法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应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一般在一年左右就会有裁定。应当注意异议期限(商标公告的下个月第一日起三个月)。在一标多类并针对多个类别提交异议的情况下,但应当按照类别交纳官费。
4. 异议和驳回同时发生的情形
国际注册商标有时会出现驳回和异议同时发生的情形,即他人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下,另外商标局在审查时(未考虑异议的情况)又对国际注册商标决定予以驳回。异议答辩和驳回复审是两个不同程序,申请人应当充分行使程序权利,注意每个程序的进展。
5. 办理注册证明
国际注册商标由WIPO发给的注册证并不具有证明其在各国获得保护的效力。 为证明该商标已在中国获得保护,尤其在侵权案件中需要出示在先商标权利时,需要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出具国际注册商标证明。办理注册证明应当注意涉及的类别、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已满12(依照马德里协议)或18个月(依照马德里议定书)的审查期限,以及申请人的名义是否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相符。
6. 争议
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程序基本上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可以一标多类提交一个申请,按类别交纳官费。只能在12个月或18个月审查期限结束后提交争议申请。
7. 被撤销或被争议
当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或争议申请 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会通知注册人提交证据材料或答辩。商标使用证据或争议答辩应当通过中国的代理人向中国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注意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内容及有关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以便及时、有效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争议答辩。
8. 转让、变更、删减商品
在国际注册商标在国际局登记后,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就国际注册商标申请转让、变更和删减商品等。应直接向WIPO提出申请, 而不是中国商标局。 有变更时,中国国内商标与国内注册商标应当同时办理。相同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但国际注册商标不能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法人或个人。
9. 国际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
依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可以通过国际局办理。但是,中国对该规定予以保留。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许可备案,只能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具体程序同中国国内注册商标。
10. 中心打击问题
即在国际注册商标首次注册五年内,基础商标(本国注册/申请商标)无效,则国际注册商标也无效。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因中心打击而失效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就各国提出申请,把国际注册商标转化成各国的国内注册商标。
11. 更正翻译错误
在发现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商标局的档案中存在翻译错误的情况下,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中国代理人与商标局联系,更正错误。
12.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问题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指定中国时,还需通过中国代理人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中国商标局将予以驳回。 200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主要针对法院审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