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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显著胜的认识待深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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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7-2-26 20:13:14  来源:中华商标(2007/02/26)

    显著性或显著特征是决定商标可注册性的一个重要前提,对此,商标法在第九条第一款作了原则性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商标显著特征的具体审查,通常以商标法第十一条为法律依据,适用通过长期审查实践形成的审查标准,就个案作出判断。

    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引入司法审查程序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卜称商评委)和管辖法院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和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主要体现在商评委绝大部分被诉决定得到了管辖法院的维持。特别 是“PHOTODISC”和“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等商标驳回复审案,尽管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被诉决定,但二审判决却维持了商评委有关决定。在“PHOTODISC”一案中,一审判决认为商评委未能证明申请商标与部分指定使用的电影胶片发行(替他人)服务有关联性,也未能证明申请商标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并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因此撤销被诉决定。商评委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的词汇已构成对指定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服务的方式的直接描述。据此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而在“日本电产株式会社”一案中,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原告的中文企业名称,该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而二审判决则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企业名称与商标在构成要素与识别功能上的异同,将企业名称的识别性完全等同于商标的显著性,因申请商标为企业名称能够直接标指企业即认为申请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依据不足。

    但也有部分涉及商标显著性的案件败诉,如“CORDIS PRECISE”、 “REFERENCE NOTES”“REFERENCEBILLS”、“GeneralCable及图形”等商标案件。这其中既有显著性判断问题上“灰色区域”及审查人员和法官主观认识差异等原因的存在,也说明对此问题的认识仍有待深化和统—。

    以“GeneralCabl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例,申请商标为“GeneralCable及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通讯、电力输送及电力应用用电线等。商标局以“GeneralCable”中文含义为“通用电缆”.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谓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GellelalCable”及图形组成.其中“GenerelCable”用于指定的绝缘电缆等商品上,通常可理解为“通用电缆”或“普通电缆”,“Cable”虽然放弃专用权,但其作为该词组中心词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将指示商品通用名称等特点的“GeneralCable”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申请商标子以驳回。申请人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中“General”的含义除“普通”和“通用”外,还包括“将军”、“概要”、“综台的”、“大体的”等;因被告既没有提供在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通用电缆”、“普通电缆”的产品名称或者技术标准的证据,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通用电缆”、“普通电缆”是电缆行业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认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缺乏证据支持.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当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审查,被告在决定中忽略对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进行审查.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商评委服从了该项判决。

    对因显著性问题败诉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其中尤以涉及外文商标的为多。在申请商标为外文单词的情况下,显著性的判断基于对外文单词含义的理解。商评委一般以词典等工具书的解释为依据,对有多种含义的外文单词,一般应以其主要含义以及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判断显著性有无的依据,而较为生僻的含义或者引申意义一般不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以此为判断依据所作结论通常与消费者认知的实际情况有所偏差,往往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外文商标与中文商际的近似判断上有时也存在此问题人 当然,如果多种含义中的某一含义对指定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含义,则应判为缺乏显著性。除词典列明的含义外,一般不宜自行对外文单词的含义作引申或扩大解释。

    在显著性判断问题上,应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参照系,审查商标及其含义是否构成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对其功能、用途、质且、重且、数量等特点的描述或者暗示。某个领域的某种特点,不一定同时适用于其它领域.行业差距越大,其特点相关的可能性亦越小。

    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不能脱离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一般仅为该行业的相关人员,由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对商品或商标的注意和认知程度通常高于普通消费者对普通消费品的注意程度,在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上亦会呈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的特点。

    商标显著性的有无和强弱,应从商标整体上进行审查和判断。在有些情况下,单纯从文字含义上进行判断,商标显著性可能较差,但如果考虑商标的其它组成部分或者商标整体形式上的特点,结沦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不能忽视文字以外其它部分在整个商标构成中的作用,应从商标整体出发时其显著特征进行审查。

    虽然商标局和商评委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就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各个方面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但审查和审理实践中申请商标的具体情况是多样的、动态的,这给审查人员适用上述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审查人员在包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知识面、审查经验等多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此,进一步深化和统一对商标显著性的认识,将有助于商评委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