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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商标幼稚病
文章作者:左孟魁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7-3-1 20:22:41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7/03/01)

  早些时候,朋友讲了这样一件事:他向人告借,对方送给他一件注册商标证书,并对他说,把这件证书转让出去,卖个十万八万,归你使用。这是一个现代版的“画饼充饥”故事。给朋友注册商标证书的人也许知道商标值钱,却不懂得一件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是不怎么值钱的,甚至可能一钱不值。笔者将这种对商标缺乏认识或存在片面、幼稚甚至错误认识,及在这种认识支配下的使用行为称为“商标幼稚病”。

  放眼当今国内商标界,在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方面,确有不少人患了“幼稚病”,其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商标盲目崇拜。

  这种病表现为把商标看得神乎其神,以为一旦注册便捧回了财神,只要转让出手或许可他人使用,便可一夜之间暴富。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主体放开以后,申请注册大军中涌进大批盲目申请注册商标的人。他们以为发财的机会到了,纷纷做起商标买卖,手持商标待价而沽,不少人漫天要价。其实,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体现在经过长期使用而累积、凝结的商誉之中。试想,未经使用何来商誉?没有任何商誉的商标何来价值?这不是一种天真、幼稚吗?

  二是抢占公共资源。

  一些商标申请人把明明是公共资源的地名、山川、河流或者产品和行业的简称拿去申请注册商标。前几年,“长江三峡”、“三峡”、“大三峡”、“神农溪”成为注册商标后,商标所有人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商标使用合同未果,即请求当地行政机关制止所谓“商标侵权”,企图禁止22家旅游服务企业“擅自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予处理,遂诉至法院。结果引起众怒,最后遭到商标被撤销的结局。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人把旅游资源注册为商标的消息不断传来的同时,我们也听到了来自官方表示明确反对的意见。这类商标有的也许可以获得注册,但因其自始就作为公共资源存在,所以不要以为有了注册商标证书,就可以独占公共资源。

  三是盲目“排兵布阵”。

  有的申请人盲目信奉“全类注册”,以为“全占”就可以达到垄断的目的。其实不然。作为以赚取利润为目标的企业,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选择自己的主导产品和服务,逐步涉足其他经营领域,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实际的结果是,全类注册后,有不少商标闲置,注册、续展和维护还需要一大笔费用,且无端占用社会资源。这种注册方式,也应列为商标幼稚病的表现。

  四是疯狂搭车。

  一件商标一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成为著(驰)名商标,便成了人人都想咬一口的“唐僧肉”,环绕着这件商标会冒出一大堆相近的商标。法律界把这种注册“扎堆”现象称为“搭车”,日本商标法界则称之为“白坐车”行为。这是一种公然占用、分享他人商誉的行为,毫无疑问必须坚决反对。可悲的是,这些申请人没有看到搭车行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跟在他人商标后面乱跑,商标缺乏特色、没有个性,不仅难以传播,还容易“感染患病”。一旦被搭车的商标被侵权或淡化,便会“一损俱损”,带来致命的灾难性后果。

  五是片面理解“专用权”。

  不少商标权人认为一旦有了注册商标证书,就可以禁止所有人使用。这也是一种幼稚病的表现。其实,商标权利保护的强弱取决于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强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力度自然大,反之,显著性弱的商标受到保护的力度势必亦弱。像前面提到的“三峡”旅游商标,使用地名(县级以下)、山川、河流或行业简称的商标,因其本来就是公共资源,商标注册以后想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是很难的。又比如叙述性商标,富于联想性的商标,极容易淡化、退化。

  以上所议商标幼稚病的出现,有很复杂的原因,其中既有国民的法律素质导致的对商标法律片面、肤浅的理解,又有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中操纵;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又有新闻媒介不负责任的炒作等,难以详述。这些幼稚病十分有害,任其发展下去会将商标事业引向歧途,我们应该从完善商标立法入手,加强规范和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纠正和克服商标幼稚病,引导商标事业稳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