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来,成千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是“合法的投资”。目前,“鬼”商标的泛滥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笔者深知“鬼”商标难以赶尽杀绝,但如果我们在商标法律、其他相关法律、商标审查和评审、商标审判、商标行政管理等各个层面加强协调和打击的力度,全力围堵和阻击“鬼”商标,“鬼”商标就不会象现在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猖獗,数量就会大大减少,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就会大大加强。
一、形形色色的“鬼”商标
“鬼”商标及其表现形式极为五花八门。下面是“鬼”商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相同或类似商标品上抢注尙未在我国注册的知名商标(本文所提的“知名商标”泛指一切有名的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名牌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这是一种在国内外都非常典型的商标抢注行为。抢注者大部分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待商标的眞正所有人需要注册并使用其商标时进行敲诈,索要高价的商标注册转让费,或以此要挟获取有关商品的独家代理权。也有个别抢注者是商标眞正所有人的竞争者,抢注商标的目的是遏止他人的同类产品在市场的销售。有些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常等商品打开销路甚至发现冒牌商品时才想起去注册商标,结果发现商标已被人抢注。有的企业的商标仅在内地注册,未及时在境外销售地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结果发现自己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抢注。
2、在不同商品上抢注未在我国注册的知名商标
这一般发生在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上,多为驰名商标,且商标文字常有词典含义,不是“Kodak”(柯达)那样的创造性词。抢注者明显有点心虚,不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以期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获得商标注册。
3、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已在我国注册的知名商标
当某个商标变得颇有名气但尙未成为驰名商标前,有人可能在不同商品上注册该商标。例子之一是当“欧典”地板闯出牌子热销国内时!有人即在瓷砖上使用并注册了“欧典”商标,结果这种瓷砖销路也不错。后来,“欧典”(地板)被媒体曝光为“假洋贵族”时,“欧典”瓷砖的销路也直线下降,其所有人直喊“无辜”,明眼人则笑其“何苦”。
4、注册他人知名商标文字的译文、拼音、谐音或其结合
例如,有人将“六神”(驰名商标)加上汉语拼音去申请注册,获准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即使获得注册,“六神”商标的所有人也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当然,在处理这方面的争议时需要考虑一切相关因素,例如,北京法院在美国戴尔电脑有限公司基於其注册的“DELL”商标要求撤销广东一公司注册的“德尔”商标一案中,驳回了戴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5、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攀附#已在我国注册的知名商标、名人商标等
对别人的知名商标“攀龙附凤”,是不少“鬼”商标经营者常用的手法,例如有“鳄鱼”注册在先,他申请注册“鳄鱼公子”、“鳄鱼兄弟”;有“姚明”注册在先,他注册“姚明世家”、“姚明雄风”。对于这种商标,能否取得注册主要取决於下述因素:(1)《商标法》的具体规定;(2)被攀附商标的知名程度;(3)攀附商标若已在商业上使用,其使用时间、程度和范围;(4)攀附与被攀附商标间混淆类似的可能性。以“姚明世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他在篮球运动员姚明成名之前便叫姚明,或已在较大范围内长时间使用了“姚明世家”商标而被篮球运动员姚明所默认,而且人们已能把“姚明世家”与“姚明”区别开来,即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那麽“姚明世家”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就较大。
6、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有人把别人的知名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以为这样就不算侵权。实际上,只要这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产生混淆,就属於侵犯在先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方面的冲突目前有所增加,最近报道的“立邦”(漆)、“雷蒙”(服装)等商标与有关企业名称的字号之间的冲突便属此类。在香港,有人将“皮尔.卡丹”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授权大陆的企业使用,引起许多混淆。最近,香港高级法院已判决注销“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和“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名称。
7、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
域名采用“先注先得”的原则,不必以其使用为注册的条件,且域名方面的法律在许多国家都有待完善,这也可能是国内外不少人把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报道,“格兰仕”、“羽西”、“雀巢”、“欧意”等商标均被人在中文域名中抢注。网络搜索巨头Google以百万美元买下被抢注的域名“Goolge.com.cn”和“Google.cn”的报道,极大鼓舞了中国的域名炒家(实际上大部分也是“鬼”商标经营者)。如果确有其事,不知道Google是否必须花这一百万美元而无其他解决办法。Google也许觉得打官司太费事,花费也许会更大,但这一百万美元明显给中国的“鬼”商标经营者传递了一个非常错误的信息:搞“鬼”商标也能理直气壮地赚大钱。
8、将他人知名商标埋於网页源代码中
有人将他人的商标藏於自己网页的源代码或标识中,结果当人们用该商标作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时,会被诱导到该网站,以达到制造混淆,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据说国内尙未发现这方面的案例,国外报道的著名案子有花花公子公司诉Cavin Designer、Lalel AsiaFocus International及Welles公司案。
9、将他人的知名商标用作商品名称
这方面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是2002年“维纳斯”商标(瓷砖)注册人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侵权案。被吿福祥公司在其销售的“亚细亚牌”瓷砖的包装箱上印有“维纳斯”字样。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以被吿对“维纳斯”文字不构成突出使用、销售渠道不同、“维纳斯”商标显著性差等理由驳回原吿的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维纳斯”不是瓷砖的商品名称,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它已如此演变。我们目前所说的“东坡肉”、“贵妃鸡”和“麻婆豆腐”等商品名称中的“东坡”、“贵妃”和“麻婆”,从一开始在性质上都应是“牌子”(即商标),只不过当时没有这方面的保护而作为或演变成商品名称沿用至今。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上海的光明食品厂由於缺乏商标保护意识,把自己的著名商标“大白兔”当作糖果品名使用,谓之“‘光明牌’大白兔奶糖”,结果导致全国各地市场充斥各种牌子的“大白兔奶糖”,严重损害了上海光明食品厂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该厂咎由自取。因此,千万不要把自己的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也不要允许别人把自己的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回过头来再说福祥公司将谊来公司的商标“维纳斯”用作商品名称,笔者认为於法於理无据,除非福祥公司能证明谊来公司的“维纳斯”商标毫无显著性,其注册应该被撤销,或能证明自己使用“维纳斯”在先,否则它所使用的“维纳斯”,总不免归为本文意义上的“鬼”商标。
10、将他人的法人名称抢注为商标
在有些法人还未认识到自己的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之前,有的人就抢注了有关商标,例如“温州商会”就被个人作为商标抢先申请,用於报刋、期刋、新闻刋物等。目前全国各地的温州商会有一百二十多家,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那就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温州商会在纸上说话的权利。抢注这种商标的人,常常带有以不当营利为目的的明显恶意。
11、将商品通用名称抢注为商标
商品通用名称,不管是普通公认的还是在某一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都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包括那些与通用名称极易混淆的名称。近来在水族行业中闹得沸沸扬扬的注册商标“UV赤”(与经过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观赏鱼饵“UV赤虫”混淆)便属此列。这方面类似的例子还有“万年靑”(脱水蔬菜)、“双黄莲蓉”(月饼)等。这种商标即使获得注册,日后被无效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它们不大可能通过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12、将别人的商标用在自己商品的广吿语中
日本益力多公司在我国就乳制品等商品注册了“yakult”、“养乐多”、“养乐多”等商标。江苏昆山的养乐多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不仅使用令人混淆的“YAKUDA”商标,而且在报刋及有关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早安养乐多、健康养乐多”等广吿语。这类广吿应该属於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13、把土生土长的商标说成是“洋贵族”
说起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中国消费者马上会想到被2006年央视3.15晩会曝光的“欧典”(地板)商标。这个号称“源自德国百年品牌”且“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的“欧典”地板,其宣传中的德国总部纯粹是子虚乌有。尽管“欧典”地板的质量据说并不错,且消费者的投诉率连续几年为零,但这丝毫免除不了其公司发布虚假广吿、欺骗消费者和进行不正当竞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把他人的版权作品用作商标
以前有一个“三毛”商标,用在酒上,商标图案是张乐平画的三毛。使用这种图案作商标若未经作者同意,则属侵犯他人的版权。最近报道的东方“狐狸城(FOXTOWN)”与上海“狐狸城(FOXTOWN)”之间的争议,既涉及商标问题,也涉及版权问题。据报道上海狐狸城已经改变了原用的狐狸图形,以免侵犯版权。
15、把有名或即将有名的人、事、物抢注成商标 大部分“鬼”商标经营者对商标法律和惯例的了解并不很多,但对商标越著名价值可能越高这一点却十分清楚。为此,他们往往以猫抓耗子般的警觉和速度,极快地将古今中外尤其是私下或即将被广泛谈论的一切著名的东西抢先申请注册为商标,然后待价而沽。当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知道,商标文字或图案所涉及的人、事、物的著名并不代表商标的著名,他们花一定代价说抢先申请的商标也可能根本注册不了,及时注册了也可能无人购买,以致血本无归。然而,报纸上频频出现的有人动辄以40、50万、上百万元的高价购买这种“鬼”商标的报道,常令“鬼”商标经营者勤奋不已,诱惑难挡,欲罢不能,从而使“鬼”商标经营者的队伍愈滚愈大;“鬼”商标的文字也越来越五花八门,越来越离谱。下面是已在我国被抢先申请或注册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鬼”商标。 商标 指称/影射的对象 使用商品/服务 李连杰 名人 酒;刀具 姚明 名人 啤酒钢管 猪食茂 名人朱时茂 猪饲料 流得滑 名人刘德华 涂改液 章子移 名人章子怡 昆虫诱杀及驱鼠等电力装置 龙门石窟 名胜 出版物&书籍等 越王城 名胜 旅游服务 达芬奇密码 影片名 敎育,娱乐,文体,活动等 千手观音 舞蹈节目名 服饰等 二人转剧 目名 避孕套 中央一套 电视频道名 避孕套 非常6+1 电视栏目 饮料 12.88 110米跨栏世界纪录 服装 齐达内以头撞人图案 法国足球运动员
二、“鬼”商标的危害 通过“鬼”商标牟取暴利,是“鬼”商标制造者的目的。据报道,以流行歌手“刀郎”的姓名注册的商标要价3000万元,以流行歌曲名称“老鼠爱大米”注册的商标要价7000万元,而“北奥”商标仅因意指2008年北京奥运,拍卖开价2.08亿元.令人遗憾的是,媒体很少从整体上谈及“鬼”商标的危害性,对“鬼”商标的许多报道和评论常常令人十分困惑。笔者这里对“鬼”商标带来的危害谈一点儿个人看法。 1、扰乱商业秩序
首先,大量涌现的“鬼”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使许多正规的尤其是有名的企业的正常商业营销变得十分困难,它们往往需要在预算外追加许多不必要的开支来摆脱“鬼”的缠绕。
2、增加商标管理和审判部分的负担
近年来由於我国经济腾飞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商标局处理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几年居世界之首,商标局和商评委处理的商标争议案(异议案及驳回复审案)也在大量增加,使商标局和商评委不堪重负,案子大量积压,审查周期越来越长。成千上万的“鬼”商标的出现,给商标局、商评委乃至各地法院在忙中又添了许多乱,因为对“鬼”商标的争议比对一般商标的争议要多得多。
3、助长人们的投机心理
不断增长的“鬼”商标以及对它们的一些片面报道,对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了负面的作用,助长了某些人不靠诚实劳动而靠投机取巧来发财致富的心理。
4、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害 “鬼”商标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害是最直接、最大的,这些当事人包括上面所述的有关的商标所有人、企业或团体名称所有人、版权所有人以及相关的名人,尤其对被广泛认可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商业损害最为严重,处理这类争议,也比处理直接的商标侵权有更多的麻烦。至於对有关的名人,如果其姓名已由本人注册为商标,则涉及商标侵权问题;如果其姓名未由本人注册为商标,则涉及侵犯姓名权及名誉损害等。对於带“恶搞”性质的影射名人姓名的商标,则需视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对有关名人形成损害。
5、对消费者的损害
大部分“鬼”商标并未实际使用,而是由其经营者在商标申请或注册后等待买主,所以这部分商标对消费者一般不形成损害。但也有一部分“鬼”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它们则可能对消费者形成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损害。例如“欧典”商标,尽管其商品质量不错,但如果没有那个假的“洋出身”,其商品价格就可能要低许多,这就形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和损害。
6、对“鬼”商标经营者自己的危害
绝大部分“鬼”商标并不象许多人以及“鬼”商标经营者自己认为的那样“不合理但合法”,更不像“鬼”商标经营者盼望的那样可以发大财。象Google以百万美元购买被抢注的“Google.com.cn”和“Google.cn”域名的事例,笔者认为是很罕见的。即使不怀疑它的眞实性,也在怀疑它的必要性,甚至怀疑Google是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作广吿,以示“Google”品牌的巨大价値。实际上,绝大多数“鬼”商标的法律基础极弱,它们常常因有违商标法或其他法律而不能获得注册,或即便获得注册,日后也会被撤销。另外,时下一些“专家”对抢注商标的前景和价値过於乐观的估计,常常误导“鬼”商标经营者,助长了“鬼”商标经营者的盲目性。
三、如何驱“鬼”
许多“鬼”商标经营者都认为,自己申请、注册或使用的“鬼”商标是“合法”的,是在用“智慧”创造财富。媒体的报道,常以事情的客观存在或新闻效果为主,很少谈及“鬼”商标的弊端和危害。至於一般的消费者,不少人往往觉得许多“鬼”商标不合理,但它们是“合法地”钻了法律空子,所以无可奈何。其实,这种商标在法律上不堪一击(例如“二人转”商标申请在商标局受理后的第一个程序中即被驳回)我国消费者的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文章或评论误导的结果。例如,有人在文章中这样评论商标抢注问题:“商标抢注是一种投资,依靠自己的‘智慧’,抢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商标等谋取利益,这种‘投机’行为虽然不合理,但是合法”。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已不是个别人的观点。笔者还多次听到有人对商标所有人说这样的话:防止商标被抢注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全部商品和类别上注册商标。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全世界有几家大公司有财力和精力在全球近二百个国家和地区(即使是一半国家和地区)就全部四十五类商品和服务注册它们的全部商标(一般大公司均有几十到几百个商标)包括其主标“副标”联合商标等),更不必说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由於“鬼”商标在法律上的脆弱性,人们通常可以通过许多法律途径和有关程序驱“鬼”。我《商标法》中有不少关於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条款,许多“鬼”商标便在禁止之列,在申请时可能被驳回;即使未在申请时被驳回,也可在以后通过异议程序、复审程序、申请撤销不当及恶意注册的商标的争议程序(无效程序)、行政查处、侵权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途径来处理。下面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可以驱赶“鬼”商标的一些主要根据或理由,其中对引举的某些商标的看法,是笔者的个人理解,与商标局、商评委或法院的独立审查或审判无关。
1、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商标申请若与在先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初步审定或申请的商标冲突,或与虽未注册但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冲突,或就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冲突(包括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或就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冲突(包括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该商标申请则可能被驳回;即使获得注册,也可在日后的有关程序中被撤销。因此,事情并不像某些“鬼”商标经营者想象的那样,他们以为别人尙未注册的商标都可以抢注。如有人发现格兰仕公司在香港只注册了“GALANZ”(微波炉)商标,未注册其相应的中文商标,便去抢注“格兰仕”商标,按照在先权利原则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抢注得逞的可能性不大。上面提到的有人将“六神”商标加上汉语拼音去申请注册,也属此类冲突。在先权利还包括版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外观设计权、商号权等等。“鬼”商标经常以名人的姓名或谐音作为商标,或用他们的肖像作为商标,有时结合商品还可能构成诽谤。如将“雪村”作为商标用在安全套上,这都有可能与有关名人的人格权冲突。
2、混淆性类似(《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某一商标是否与已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类似,是判断一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以及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这方面的标准在许多国家大同小异,涉及的因素可以包括商标本身、有关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以及商品价格等等。中国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标准,可参阅商标局及商评委於2005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
3、没有或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没有或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应该获得商标注册,除非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获得了可以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的“第二含义”。我国出现的许多“鬼”商标常常因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特点而没有或缺乏显著性,它们大部分也因未实际使用而没有取得“第二含义”,这样的例子很多。如“王小鸭”(羽绒服)涉及商品原料,“膨立圆”(丰乳用品)涉及商品功能,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都可以因商标缺乏显著性而予以驳回。
4、有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八]款)
此款在运用时涉及范围较宽。不少外国的商标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知、含诽谤性或欺骗性以及触犯宗敎感情等方面的商标都可归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八]款所述的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以前曾有人在我国申请注册“萨达姆”商标,被商标局以“有不良影响”而批驳。“二人转”(避孕套)商标申请,可以因其涉及商品用途缺乏显著性而批驳,也可以基於其有不良影响(含诽谤性并带猥亵成分)而予批驳。前面所说的由一位学生申请注册的“千手观音”(服饰)商标,也可能被商标局认为因触及宗敎感情而有“不良影响”,尤其如果服饰中包括吊袜带、迷你裙等商品。
5、在先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中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在先使用所产生的权利虽附带一定条件,但都可以用来排除“鬼”商标的注册。
6、不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款)
对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要求撤销其注册。由於许多“鬼”商标在抢注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标价销售,因此可利用此条规定要求撤销已三年不使用的“鬼”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规定的商标使用包括其在商业上的广吿宣传。
7、恶意及不当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於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申请,商标局有权驳回,如未驳回,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异议复审及诉讼程序来排除“鬼”商标的注册。对於已经注册的“鬼”商标,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有关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商评委撤销该注册。对於已经注册的商标的争议(无效程序),有关当事人可自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向商评委申请裁定;对於被恶意抢注的驰名商标,其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8、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局《关於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有关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在上面第1项“与在先权利冲突”及第8项“恶意及不当注册”中也已提及,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TRIPS协议第16条并参照《WIPO关於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作出的,是有关商标所有人可以用来制止自己的商标在中国被抢注或被用作企业名称或域名一部分的有效手段。驰名商标可以由商标局、商评委或有关法院在有关程序中认定。“鬼”商标不仅在中国很多,在其他国家也屡屡出现。近年来,相当数量的中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在国外被抢注的商标,如在国内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於在国外处理争议很有利,如五粮液公司曾在韩国成功排除了“WULIANGYE”(五粮液商标的汉语拼音)商标在韩国被抢注.
9、商标淡化
我国商标法规对商标淡化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仍在有关程序中用商标淡化理论进行争辩,以保护自己的著名商标。有关商标淡化的规定实际上是对驰名商标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领域的加强性保护,其所有人在商标争议中不必按传统的商标法证明争议商标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性类似,只需集中於证明对方使用该争议商标是不正当地利用了自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名声,并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了自己的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淡化理论也经常被使用於制止他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或域名的一部分。
四、“鬼”商标的综合治理
时下正値我国“鬼”商标申请注册的高峰,“鬼”商标不仅扰乱我国正常的商业秩序,而且对我国的自主品牌战略形成不可低估的危害。对“鬼”商标的综合治理迫在眉睫。下面笔者就“鬼”商标的综合治理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1、大部分“鬼”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是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相抵触的,一部分“鬼”商标的使用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吿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相抵触,建议结合实例加强对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和解释,同时避免对“鬼”商标做片面和不实的报道。
2、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排除“鬼”商标的注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显著。除了通过《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来驱除“鬼”商标之外,2005年12月商标局和商评委共同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更为排除“鬼”商标注册提供了详细具体的标准。鉴於“鬼”商标常常力图在法律的隙缝间寻找生路,建议商标局和商评委对“鬼”气十分明显的商标从严审查或审理,不让它们有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从根本上遏制“鬼”商标的增长。
3、我国积极准备修改2001年《商标法》,建议在修法时考虑如下问题:(1)适当扩大商标在先使用所产生的权利;(2)进一步严格认定商标使用的标准;(3)推迟考虑异议后置问题;(4)对涉及人名、历史文化名称的商标注册(在商标法或相关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
4、鉴於不少与“鬼”商标有关的行为也属於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力度。
5、目前含在域名中的“鬼”商标越来越多,这是“鬼”商标经营者钻法律空子的又一突出表现。我国於2006年3月17日生效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对注册已满二年的域名的争议不再受理。尽管有些公司已抢在时限之前竞相提出了对诸如“可口可乐.cn”、“雀巢.cn”、“托福.cn”等域名的争议,但大部分含在域名中的“鬼”商标目前仍逍遥法外。如何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外来解决此类争议,尤其是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是有关方面应当考虑的问题。
6、目前我国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在有关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建议在认定标准上加强协调和统一,以免出现差异,必要时也可考虑由适当集中的几个法院统一认定驰名商标。
作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PCT)司前司长、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