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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管理和保护体系的特点
文章作者:沈宇 李淑娟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6-30 22:54:4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6/30)

  美国不仅经济实力强大,而且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着创新。

  与中国商标法律的立法体系和保护体系不同,美国商标管理有着下列几项特点。

    两级并存的商标法律结构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在两级并存的法律体制下,联邦有一部商标法,全美50个州也都有自己的商标法。
成文法的制定历史

  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我们通常将此部法律称为美国联邦商标法。直到此法颁布,美国才有了实体法意义上的商标法,《兰哈姆法》也成为美国商标立法道路上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仅规定了联邦一级的商标注册程序,还规定了一些实体性的商标权利,是一部体现各州商标立法精神又有所突破的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法律。

  《兰哈姆法》经1962年、1975年、1982年、1988年、1995年和1999年等数次修订,至今有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和1999年的两次修订。“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修改了《兰哈姆法》第四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特殊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已经驰名的商标。而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再次修订了《兰哈姆法》第四十三条及其他相应条款,对于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做出了规定。

  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

  美国属于普通法制度的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例有解释和创制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美国商标法律的判例有效地解决了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扩展和创造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及时高效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因此,判例制度提高了美国商标保护的灵活性。

  联邦法主要是成文法,辅之以普通法;各州的普通法,一般由判例形成。在商标法方面,除了作为联邦商标法的《兰哈姆法》之外,联邦法院的判例也成为美国商标法律的渊源。而美国各州商标保护仍以普通法的判例为主要依据,但部分州也有自己的成文商标法,如伊利诺伊州。州法在商标保护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既可以依据联邦商标法寻求救济,又可以依据各州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但是依据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以及美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官都必须遵守,即“最高权利条款”。按照这一条款,州法不得介入应由宪法和联邦法律规范的领域,如有冲突,州法应让位于宪法和联邦法律。
双轨制和多层次的司法体系

  与中国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制不同,美国对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方式,主要还是司法保护,有着双轨制和多层次的司法体系。

  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律的问题,只能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其中巡回法院称巡回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而地区法院则是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的设置体系也明显有别于行政区域的设置,往往是数个州只设一个巡回法院;根据各州人口多寡、面积大小,设置一至四个地区法院或称初审法院。

  最高法院下设13个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来自众多位于特定地区的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其中1至11号为区域性法院,12号为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13号为专门化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前身为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它主要受理国际贸易法院、联邦诉求法院(即主要审理以联邦政府为被告案件的法院)和专利案件的上诉案。

  州法院体系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都有自己的法院体系,由民事和刑事初审法院组成,有时还包括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一些争议事项,比如州的某一法律违宪,可以诉诸两个法院体系的任何一个。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这两个体系是垂直的,联邦法院体系位于州法院体系之上。在州最高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总的来说,州法院系统不外乎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及郡法院(又称初审法院或基层法院)。州法院一般设以下专业法庭或分支机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商标司法体系的适用

  联邦和各州法院系统均有商标司法管辖权,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州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知识产权法以联邦法为主,因此联邦法院系统具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注册商标以及相关的侵权案件的初审,由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地区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相对而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的上诉法院、第13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商标权的判决更具有权威性。最后,还可以进一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最高法院只对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才会受理,因而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局不批准注册的决定不服,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所有权有争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或向“巡回上诉法院”起诉,也可以按《商标法实施条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定及申诉委员会”申诉,而后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在权利冲突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了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程序起诉或应诉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优先的。

    商标行政管理体系

    美国专利商标

  美国专利商标局隶属于联邦商务部,是负责专利和商标行政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接受商标的申请等。

  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已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工作目的是通过市场推动来提高专利和商标审查服务工作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发展方向是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全球经济发展,鼓励创新投资,强化企业家精神,并改善每个人的生活质量。

    美国贸易代表署

  该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和“特别301条款”的执行,对推动其他国家加强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贸易代表署每年根据产业界要求公布“特别301条款”名单,确定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有问题的国家,并有权采取有效的贸易报复措施。即使在TRIPS协议达成之后,美国贸易代表署仍利用“特别301条款”的双边措施,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如2002年5月公布的美国“特别301条款”名单就包括了49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4月底美国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又将中国放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继续保留在“301条款”监督国家名单中。这是继1996年后中国再次登上“特别301条款”名单,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关注升级。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

  美国贸易委员会和海关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如国外企业进口商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害人可以向贸易委员会提出控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发出强制排除令或禁止进口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知识产权侵权产品。

    美国涉外商标权管理

  《兰哈姆法》规定,美国所参加的有商标保护内容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民,或与美国订有双边商标注册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如果在其本国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半年之内享有在美国就同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外国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以其在本国申请或获得注册的证件副本为依据,也可以以其在美国已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商标注册,则同一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申请一般不会被拒绝;如果尚未在本国注册,但在该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也符合美国“靠使用获专有权”的原则,可能被批准注册。

  1887年5月30日美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可以为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国民待遇保护。在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分类上,美国于1972年5月5日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采用尼斯协定中的国际分类。2003年8月2日,美国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对美国正式生效。美国专利商标局从此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1995年1月1日美国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美国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制度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那么对于正在实施入世承诺的中国来说,需要重视和研究的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也许就是美国已经研究并且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解决了的问题。关键是我们如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中国的商标保护和发展工作少走弯路,尽快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同时又为中国民族品牌的崛起和保护提供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