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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的基本概念
文章作者:付勇军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4-26 20:19:20  来源:商标局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后,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不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