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更加突出,这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伴随我国法制建设的更加完善,如何依据法律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规避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规范企业的经营,是每一个企业不得不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鉴于此,从本期开始本刊特推出《企业与法》栏目,通过典型的企业诉讼案例,关注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种种法律问题,既有新闻评述的特色,更有法律案例指导的性质。只要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都在我们的探讨之列。希望各级法院的民商经济审判庭、各企业的法律部门以及其他对这一话题感兴趣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投稿,同时热忱欢迎各级法院和企业单位协办此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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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把“剪刀”的七年之争
2006年7月10 日,一起持续7年之久的老字号侵权案尘埃落定——沪杭“张小泉”商标权与字号权纠纷终审裁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标识,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把“剪刀”之争已有7年,并经历了三个阶段四次审理的争战。回顾“张小泉”案,可谓是旷日持久、一波三折。
第一战:杭州张小泉败诉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上世纪50年代,而前者具有300多年的历史,是一个名符其实的老字号刀剪生产企业。1964年,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了“张小泉”商标,并在1997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于1987年注册了“泉”字商标。因后者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两者的纠纷由此而生。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被告在原告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特别是取得驰名商标后,仍在突出使用“张小泉”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近5年的审理,上海市二中院于2004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第一,上诉人是张小泉创始人的合法继承主体,被上诉人刀剪总店和张小泉创始人无关;第二,张小泉刀剪产品的品牌价值积累来自上诉人;第三,上诉人的商标权、字号权的取得均早于被上诉人字号权的取得。此外,上诉人还认为,在其商标非常著名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突出使用字号,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合理使用上海“张小泉”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都不是张小泉的嫡传。历史上,上海和杭州曾有数百家以“张小泉”为字号的企业,“张小泉”已经成为江南地区刀剪行业的代名词。
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今后上海刀剪总店在商品和服务上,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张小泉”商标纠纷案暂时告一段落。
第二战:上海张小泉侵权
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不久,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内容。2004年10月26日,该公司经公证程序,从乐购超市购买了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一件不锈钢刀产品,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9月28日,包装上醒目地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这种做法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一定的“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
第三回合:浙江高院再判侵权
两者商标权与字号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从当时乐购超市购买的不锈钢刀来看,刀身一面显著标有“上海张小泉”字样,而“泉”字商标用的是篆体,且颜色较淡。包装盒上也标注有“中华老字号上海张小泉”的字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中的“突出使用”,就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加以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故此,浙江高院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构成侵权。
京津“泥人张”对簿公堂
就在杭沪“张小泉”之争还没有最后落下帷幕的时候,京津两地又在为老字号“泥人张”品牌打起了官司。
2006年年初,天津“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锠、张宏岳及其开办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3被告侵害了“泥人张”的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及诉讼支出等14项共计110万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都说自己是“泥人张”的传人。
原告天津“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张 在法庭上说,“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是清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张明山的彩塑善于细致入微地刻画不同人物的性格特征,所塑作品不仅形似,而且以形写神,达到神形兼具的境地,逐渐成为津门艺林一绝。1844年正逢著名京剧演员余三胜到天津演出,张明山为之塑像,塑得十分传神,因此闻名于世,被老百姓称为“泥人张”。原告认为,被告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自居,并且也说“泥人张”起源于清道光年间,有着160年的历史,这种宣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一种假冒行为。而且被告公司还用“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并用该称号的汉语拼音注册了域名网站,甚至申请在第21类“彩陶”中注册“泥人张”商标,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铁成在法庭上显得很无奈。他说,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土生土长的知名品牌,与天津“泥人张”属于不同渊源。清道光年间,他们的祖辈给皇宫里采买物品,逐渐对泥陶有了兴趣,开始与玩泥制陶的手工艺人合作,而后第一代传人张延庆用特殊泥土制作宫里当时热门的蛐蛐罐等手工艺品,在王府等买家中口碑甚好,由于其做工精良,逐渐在京城有了名气,一时间被人们称为“泥人张”。张铁成就是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1982年,他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办了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这一企业,20多年来一直从事着泥陶仿古的工艺美术事业,获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张铁成认为,两个“泥人张”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因为北京“泥人张”不在国内销售,90%的产品销往国外。而且,两种泥塑的制作工艺和外观特征也大不相同,北京“泥人张”是进窑烧制的彩陶,中间是空的,而天津“泥人张”则是在选好的泥土上直接捏塑成仕女等人物,不用进窑烧制,给干坯上色即可,是实心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对于张锠的起诉,张铁成认为,“泥人张”是中国的文化遗产,并不是谁家的独占资源,同时他们也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只是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了注册。同时,张铁成认为自己的作品与天津“泥人张”并不属于一类。北京“泥人张”的主要业务是仿制佛头、唐三彩和壁画等古董文物制作泥陶工艺品,而天津“泥人张”则主要取材于民间故事、舞台戏剧、古典文学名著中的人物,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不会让大家产生误解。
对此,张锠认为,张铁成的作品虽然以泥陶仿古为主,但是有些泥塑作品与天津“泥人张”如出一辙,两种产品完全可能产生混淆。更让张 无法接受的是,张铁成不仅以“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且还申请了注册商标,并用“泥人张”的汉语拼音作为网站域名来宣传自己的公司和产品,这一切在他看来,都是假“泥人张”的一系列策划活动,这也正是促使他最终决定打这场官司的原因。
原告张锠的代理律师认为,只要使用了“泥人张”三个字,无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商品商标,都侵犯了其名称专有权。“泥人张”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名称专有权在先,他人无论做何种注册,只要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张铁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北京“泥人张”也是民间口口相传叫起来的,并没有侵犯天津“泥人张”的名称权。张铁成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早在1982年就登记注册,已经在市场上摸爬滚打了20多年,发展规模远远胜于天津“泥人张”。而张锠的儿子张宏宇直到1997年才注册了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况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美术设计、人才培训、企业形象策划等,与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并没有直接冲突,因此根本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案件目前依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向法院表示了调解的意愿,我们期待着这一案件的裁决结果。
老字号“金字招牌”下的喜与忧
在前述有关老字号的品牌与商标争议尚未结束之际,在浙江宁波又传来了著名品牌上海“永和”豆浆与宁波当地的老字号“永和”在商标品牌保护竞争中败北的消息。
回顾几年来,老字号遭遇“同名”尴尬屡见不鲜,其引发的老字号侵权与保护的话题却在升温。“同仁堂”、“亨得利”、“狗不理”、“冠生园”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号都曾经历侵权纠纷的阵痛。究其原因,皆是由于其背后隐藏的巨大利润。字号与商标一样,都可以通过积聚的商业信誉吸引广大消费者,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引来的纠纷也络绎不绝。
2003年,广州市东山区某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欧成记”、“伍湛记”、“南信双皮奶”三个商标进行经营活动,被罚3万元。
“御生堂”的字号来源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御生堂”药铺,至今已有400年的历史,现在主要从事开发销售中医药药品和保健品。然而,某些公司竟用“御生堂”的商标从事其他药品的经销活动。200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御生堂”商标的所有权进行了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审判决3家侵权公司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近期,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温州叶同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结果温州叶同仁堂承诺将现在使用的“叶同仁堂”字号及企业名称中的“叶同仁堂”变更为“叶同仁”;温州叶同仁堂赔偿北京同仁堂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就在前不久,北京的老字号“王致和”被德国一家企业在国外注册,更引发了中华老字号的跨国保护问题……
从上述诸多案例不难看出,“老字号”这块金字招牌是人人想用,但老字号侵权案屡有发生,也暴露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备。知名品牌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历史遗产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该怎么解决?对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如何进行有效完善的保护?这是一系列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老字号凭借着良好的信誉、独特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行业共有民间所称的老字号商家1万多家,其中真正拥有“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有1600家,仅北京就有200家。这些老字号远近闻名、经久不衰,如驰名中外的全聚德烤鸭、同仁堂的中草药、稻香村的糕点、一得阁的墨汁、盛锡福的帽子、瑞蚨祥的绸缎等,其字号本身就是宝贵的无形资产。这些老字号历代相传的加工工艺可谓是一项项绝活,然而现在,它们却被各种侵权事件所困扰。
向工商部门投诉已经成为老字号们维权的主要手段。只有在遇到重大的危害公司声誉甚至生存的情况下,老字号们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老字号遭遇的侵权案件多数以胜诉告终,但为何老字号们还是不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里面一方面有不愿惹麻烦的心理,也有有的老字号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人员说:“打官司挺麻烦,尤其是一些异地侵权事件,不仅取证困难,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不愿意提起诉讼。”而对于一部分老字号企业来说,缺乏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自己的产品、名称、商标根本就没有注册,甚至被别人注册,一些国内知名企业的字号还遭到国外企业的抢注,是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老字号”撑起法律保护伞
老字号是反映各时代社会生产、市民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也是历代商家和劳动者勤劳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商业文明的珍贵遗产,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政府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责任,通过行政等有效调控手段,为其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目前,我国对老字号企业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分属两个系统,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名称实行地域性的分级注册和管理,字号的检索范围局限在当地,只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有效。因此,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及于全国,而字号权只是在其注册登记区域内拥有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高于字号权,如果是商标权在先,字号权则应受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如果字号权在先,商标权却仍然可以成立。此外,商标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驰名商标的排他性效力及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和服务。商标法中还规定,在老字号没有注册,遭遇其他公司抢先注册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而且还有3个月的公告期,老字号企业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后,经调查核实,作出公平的裁决。目前,我国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没有特别规定,只是当其成为某个商标申请或主张商标权的在先权利时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老字号企业应当尽快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字号保护受阻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老字号无形资产使它们经常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老字号的商标、商号被滥用、盗用,已经对老字号产品的信誉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虽然国家对老字号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但当前对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保护还没有统一立法,其商号登记、商标权的取得,甚至老字号的构成条件、评估、投资、侵权责任及管理等内容,都还存在法律空白。老字号企业迫切地希望能够尽快制定出保护老字号企业相关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系统的规范来整治老字号的运营市场,弥补老字号法律保护的不足。
可喜的是,老字号品牌保护的问题日益受到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重视。2005年4月,杭州老字号企业协会公布了一份《关于保护和发展杭州老字号的法律提案》,邀请了一批法律专家进行研讨,最终定稿后提请杭州市立法保护老字号,这也是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老字号品牌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提案。《提案》针对目前“老字号”发展普遍面临的困境及相关保护机制的欠缺,着重讨论了“老字号”的商号保护及政府与“老字号”企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明确了“老字号”的保护期限、标准、认证程序及合理的退出机制等,划定了相关部门的权限职责。这份提案不仅保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借助立法契机,改善企业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老字号企业重获新生。
2005年6月9日,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该委员会准备出台一项《中华老字号商标证明》。是否属于老字号要经过该委员会的确认,出台一个有关老字号的评定标准,企业的商品或商标被仿冒后,就可以有告发假冒者的依据,更好地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法律保护。
2006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出了《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要力争用3年时间,认定10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华老字号”,其中重点培育一批“中华老字号”,提高其品牌影响力,通过开展现代营销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著名自主品牌。这标志着国家对于老字号的保护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老字号是几代人经过上百年的努力打造而成的金字招牌,它们犹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文化的历史长河之中。由于持有者的疏忽,老字号被注册到相似或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势必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要对现有老字号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强化商标注册意识,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使金字招牌获得应有的价值。同时,老字号企业自身也要苦练内功,不能躺在名号的招牌上吃老本,只有在坚持特色的基础上锐意创新,才能重振雄风,让一块块金字招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熠熠生辉。总之,老字号保护,需要立法的完善,更需要企业自身商号保护意识的提高,尤其当遇到侵权行为时,企业应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主张其应有权利,以防给伺机侵权者留下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