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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假的一些误区
文章作者:符海鹰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11-20 19:52:23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04)

  中国假货太多,并且似乎越打假货越多。这其中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中国在相关领域法律不够完善的因素,但一些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自身在打假问题上存在有一些误区可能也是因素之一。

  误区一:追求查获的侵权品的数量——打假的目的是什么?

  这是笔者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曾发现一位于广东省的地下工厂在生产假冒某知名商标的产品。由于该工厂戒备森严,在调查过程中不能查清假冒产品的具体数量,只知道其正在生产,并且短期内将出货。随后,我们建议客户立即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查处行动。通过查处行动,该地下工厂被关闭,除假冒产品成品外,查获大量印有假冒商标的半成品和配件以及包装盒。显然,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但意外的是,客户却认为行动并不成功,理由是所查获的假冒产品的成品数量太少。

  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在打假过程中常设置一个数量标准——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侵权假冒产品的数量未达到设置的标准,往往认为不值得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而听之任之。由于根据中国相关商标法律的规定,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一般基于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而大多数侵权人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行政机关很难从其销售记录中获得证据证明其确切的非法经营额。因此,被查扣的侵权假冒产品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事实上,上述案件中的假冒产品半成品和配件、包装盒等都会被计算在非法经营额之内)。或许,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对此,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打假的目的是什么?显然,不仅仅是具体查获了多少侵权产品,对侵权人罚了多少款,最重要的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

  事实表明,侵权人完全了解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为躲避处罚,多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且每批次的侵权假冒产品的数量都不会太大,并且绝不会保存一定数量的侵权产品等着执法部门去没收。即便在一次查处行动中侵权人被查获权利人觉得满意的一定数量的侵权品,其为此受到的罚款实际上也要远远低于其已经获得的利益。因此,一定要等到确实能查获一定数量的侵权假冒产品客观上为一些假冒行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能够查获一定数量的侵权品固然是好事,但鉴于打假的目的应该是品牌保护,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是最重要的事情。

  误区二:过于重视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打假的重点是什么?

  很多权利人非常关注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环节,但往往忽视销售环节,认为对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采取行动就能达到斩草除根的效果。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侵权人对侵权品生产也同样基于市场的需求。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生产。

  举一个笔者听说过的案例:在中国广东某地曾有一家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虽然多次对其采取查处行动,总是不能有效地制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还发生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权利人不再以该工厂为目标,而采取围城打援的方式——只要在该工厂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批发零售市场发现有人销售其侵权产品,就对销售商进行打击。如此没过多久,该工厂便自动停止了侵权产品的生产。原因很简单,没有人愿意为销售其侵权产品而受到处罚。没有了市场就没有了利益,当侵权成本高于所能获得的利益的时候,侵权人自动就会停止侵权行为。

  因此,在打假过程中,重视对侵权假冒产品的生产者的查处力度的同时,在市场上堵截侵权假冒产品往往也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误区三:过于依赖行政执法机关——还有别的打假方式吗?

  在多数情况下,相对于司法救济程序而言,行政救济程序能够更快,更省钱的制止侵权行为,因此,权利人多采取行政救济手段。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没收侵权产品,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其实,仅仅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往往达不到有效制止其侵权行为的目的。由于侵权行为可以获得可观利益,某些侵权人并不因被行政处罚过一次而停止侵权行为。

  其实,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考虑在侵权人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增加对侵权人的经济压力其实就是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这有利于促使其完全停止侵权行为。笔者曾经办过一个案件,在浙江某地的一个侵权人在两次实施侵权行为后,客户依建议,对该侵权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虽然最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并不高,但是,自此以后再也未发现侵犯客户权利的行为。

  当然,就个案而言,权利人的打假成本也不得不增加。但是,如果通过一次诉讼可以使得侵权人彻底停止侵权行为,这样的打假成本还是值得增加的。

  打假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指出权利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要为假冒行为的泛滥提供正当的理由。既然假冒行为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权利人采取有效的打假方式和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 符海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知识产权组商标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