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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浪潮考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作者:谢冬伟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4-15 20:37:32  来源:中华商标(2006-01)

    一、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一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人类革新和技术进步的结果。它是指世界经济日益增加的一体化,尤其是通过贸易和资金流动带来的一体化,有时也包括劳动力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带来的一体化[1]。经济全球化,意味着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进行配置,意味着任何一个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国内企业的竞争,而且需要面对国外企业的竞争,也意味着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自外于国际市场,无法自外于外国政府为谋求其自身利益而施加的种种压力。

    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原料,组织生产,推销产品,获取利润。发达国家政府作为跨国公司的代言人,为了维护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利益,积极推动建立对其有利的国际贸易规则,意图获得稳定长期的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20世纪40年代,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发起签订了《关贸总协定》(GATT),并在此基础上于90年代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专门负责包括货物、服务、知识产权在内的国际贸易方面规则的制定和管理。

    二、经济全球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2]。

    各国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其最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创造成果,激励人们进行创造。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暂时的垄断权力,允许他们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制定高价格[3]。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激励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创新者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力,激励其积极创新,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信息时代,经历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所谓的“第三次浪潮”的冲击。托夫勒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中,出现了知识经济这一全新的经济形态,它改变了以往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则。资本性质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化、就业方式的变化、速度的变化以及价格形成的变化是第三次浪潮带来的五大变化。”[4]1983年,美国经济学家洛莫提出了知识经济理论,他认为,知识能够投资,通过投资能够产生相应的效益,知识和投资是一个良性循环,可以相互促进,永无终点。在知识经济中,知识和技术本身已经变成了产品。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就是知识经济来临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各国特别是主要经济大国更加重视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这一知识经济核心要素的保护。

    (二)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原因

    保护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保护一种因创新而产生的市场垄断。如果说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在国内鼓励创新,那么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同时发展的今天,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则是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市场合法垄断作用,看到了可以通过这种垄断作用占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因此,目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创性,而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取得垄断的市场地位,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

    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创立的相对优势理论,也可以解释发达国家为什么要在国际贸易中力促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这一理论,企业应当选择相对优势最大的行业进行生产。发达国家发展到今天,其在劳动力、资源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已经不复存在,而在技术、品牌、文化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方面具有很大的相对优势,这从各国的专利授权量排名和世界最有价值品牌排名中就可看出。因此,发达国家就要选择其相对优势最大的知识产权有关产业作为其发展重点。    I

    (三)国际贸易规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智力活动的成果,早在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纳入了国际规则保护的范畴,此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成立于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国际条约管理的机构。但是直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才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为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并列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三大支柱。这些规则是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主要体现了这些经济大国的利益。这在TRIPS中体现得尤为明显。TRIPS中有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了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巨大的经济利益,主要是这些经济大国利益交换的结果。

    (四)经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新动向

    为了振兴本国经济,维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对优势,并创造新的相对优势,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战略性政策。

    近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调知识产权立国,不断在国内和国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2年发布了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强调美国专利商标局要发展成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5]。日本在2002年出台了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2003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本部”,由其首相亲自领导。这份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四大战略: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应用战略、知识产权人才战略[6]。

    同时,这些国家也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在国际贸易中推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在TRIPS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基础上,发达国家正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进一步变革。如发达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场合推动“世界专利”制度的形成,即建立一种通过一次申请,在个别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进行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就可在各国获得保护的专利制度,以突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从而控制各国专利权的产生和行使,削弱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在双边场合,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政治方面的比较优势,不断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施压,要求这些国家对其知识产权提供更多、更强的保护。近年来,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已经全面与TRIPS等国际规则接轨的情况下,美、欧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向中国施压的重点已经从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转向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并屡次在中美、中欧的高层商贸会谈中指责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向我方施压,知识产权保护政治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日本也在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近两年来多次派出大型的访问团,与我有关部门商谈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此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也不断强化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打压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如2002年初中国DVD产品在欧洲被海关扣押、温州打火机面临专利付费、2003年的美国思科公司诉我国深圳华为公司专利侵权、日本丰田告吉利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005年的德国西门子抢注青岛海信集团“HiSense”商标纠纷等等。无论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发达国家均已经亮出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运动的战旗”。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经济已经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之中。近年来,中国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同时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深刻影响着当今世界经济的格局和走向,同时也绐自身发展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发达国家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给我们带来的压力,就是一个典型。为此,我国应当在以下方面谋求应对之策。

    首先,应尽快制定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要积极培育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宇燕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缺乏的是战略贸易,我们应当制定贸易政策方面的大战略[8]。据悉,前不久,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启动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议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战略并列,作为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9]。

    其次,我国政府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做好对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帮助工作,要指导成立各种行业协会,积极维权。   

    虽然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用20多年时间走过了其他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还不懂得、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应当抽出时间和精力,做好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工作,提高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他们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积极作用。我们可能都已体会到外国企业行业协会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成立的行业协会在保护其知识产权上的重要作用和影响力。我国政府应当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据了解,在今年德国西门子公司与青岛海信集团公司商标抢注纠纷的解决中,中华商标协会等就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第三,要充分利用我国在地理标志、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积极在国内建章立制,予以保护,并努力谋求国际保护。

    根据前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非常广泛,涵盖几乎所有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发达国家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极大的比较优势,并不遗余力地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维护其比较优势。而我国则在地理标志、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中医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关注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多哈谈判的许多议题也与此有关。但目前,我国有关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的还没有建立,如民间文艺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有的还很不完善,甚至存在保护制度上的法律冲突,如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应当充分重视我国在这方面的比较优势,首先在国内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在国内保护培育和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同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我们的主张,争取制定对我国有利的国际规则。

    第四,要重视培育中国的驰名商标,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发展版权产业,创造我国在知识产权上新的比较优势。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多少,直接反映了一国的科技发展水平。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多少,代表着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版权产业的发展,则可以反映一国的文化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虽然我国目前在商标、专利、版权方面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好在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的制度,我们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催生更多发明专利,培育更多驰名商标,创作更多文艺作品,以谋求和创造知识产权方面新的比较优势。

    注释:

    [1]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Globalizadon:Threat Or Opportumty?By IMF Surf,April 12,2000(Corrected January 2002).

    [2]《知识产权法》,1997年版,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第4页。

    [3]《知识产权的利与弊》,斯蒂格里茨,http://www.zaobao.com.sg/y1/y1050819_502.html。

    [4]《第三次浪潮带来的变化》,作者:托夫勒,管理科学文摘,2000年第2期。

    [5]《知识产权战略:中国人才的欠缺》,发表日期:2004-3-8,作者: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http://www.iplaw.pku.edu.cn。

    [6]《知识产权战略:中国人才的欠缺》,发表日期:2004-3-8,作者: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http://www.iplaw.pku.edu.cn。

    [7] 同上。

    [8]《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内生贸易政策理论》,张宇燕教授2005年6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讲课。

    [9]《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8月12日。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