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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扳倒大象”凸现商标侵权新态势
文章作者:本报记者刘颖哲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5-11 20:39:02  来源:市场与消费报(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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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杭州个体户状告香港纵横二千公司商标侵权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是一场被称为“蚂蚁扳倒大象”商标侵权纠纷:“G2000”,知名香港服装品牌;“2000”,杭州一个体户注册的商标。据了解,实际上这只是我国商标领域已发生的多起“反向商标侵权”案件的其中一例。为何跨国公司冒着被告的风险屡屡侵犯小企业商标权?商标界有关专家指出,这是商标侵权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式、新趋势。本期我们请有关专家来解读这一商标侵权新趋势。

  本期解读嘉宾: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调研员 赵蜀键成都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梁群

  事件闪回:“蚂蚁扳倒大象”

  据悉,“G2000”和“2000”这两个商标已经纠缠很久。

  1997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一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袜子、手套、围巾等。2005年5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杭州人赵某,随后赵某在其经销的领带、围巾、运动袜上使用该商标。而香港的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于1992年12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000”商标,该商标核定产品为服装、鞋、帽。2000年12月,纵横公司曾以注册商标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2000(手写体)”注册商标被驳回。2007年,赵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中院一审判处“G2000”拥有者香港纵横二千公司败诉,赔偿赵某2000万元。

  解读一:反向商标侵权案逐年上升赵蜀键说,类似这种被称为“蚂蚁扳倒大象”商标侵权纠纷其实就是“反向商标侵权”,近年来这类案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大家目前比较陌生的反向商标侵权,其实是指合法权利人的商标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商标的非法使用人经过使用,使该商标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合法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的非法使用人或者与商标的非法使用人有所关联。百事可乐就是一例,上海百事是美国百事在中国的合资公司,2005年百事大力推出以“蓝色风暴”为主题的百事可乐促销活动,并在商品的外包装和海报上突出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然而,这个商标系浙江丽水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啤酒生产企业———浙江蓝野酒业公司早就在可乐商品上获得注册的商标。上海百事被二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300万元。

  梁群说,以往大多数商标侵权案的发生,主要是一些厂商“搭便车”,故意仿冒知名商标。但现在,合法商标拥有人没有很高知名度,而商标的非法使用人却有较高的知名度。譬如国内低压电器老大温州正泰集团和跨国电气巨头“施耐德”之间的专利侵权之争,也备受世人瞩目。温州中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亿。这种现象已渐成趋势。跨国大企业在产品营销中如不注意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检索,同样也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解读二: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如何惩戒赵蜀键认为,“反向假冒商标”说穿了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具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一构成要素,故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商标法》明确了“反向假冒”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即某人买来他人的商品后,撤下他人的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出售,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具体的执法措施上,尽管工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不仅增加了查封、扣押、没收等惩处措施,在查处大集团甚至跨国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仍显得可依据的法律手段不够多。

  梁群指出,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特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要件,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商标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了我国法律的调控范围,但商标反向假冒理论在我国的发展还不尽完善,而各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则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尽可能地提出建议完善商标反向假冒理论,以有效的规制这种行为。

  解读三:法律规制存在严重缺陷赵蜀键分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反向假冒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摘除他人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产品销售。我们把这种假冒称之为显性反向假冒;二是摘除他人的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产品销售。相对于第一种假冒,我们称之为隐性反向假冒。不论反向假冒如何表现,禁止商标反向假冒是国际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尽管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已作出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细化,还存在“商标注册人”指代不明、)“更换商标的商品”含义不明确、未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保护范围、商标反向假冒的举证困难以及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缺陷。

  梁群则认为,目前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相对滞后,另外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如前所述,商标反向假冒既包括显性反向假冒也包括隐性反向假冒,但现有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进行规制仅仅着眼于显性反向假冒。

  解读四:工商部门如何应对对于出现这一新的商标侵权形势,工商部门今后应如何加强这方面工作呢?赵蜀键认为,四川也曾发生过国际商标纠纷,一些企业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近年来,四川工商部门在促进企业品牌发展、打击商标侵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去年底,全省注册商标10万多件,仅去年新申请注册商标9798件,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328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768件。具体到在商标反向假冒,他认为,工商部门将对这一新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绝不可掉以轻心,应积极研究对策,梳理思路,在必要的时候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商标法》。

  梁群指出,作为查处商标侵权执法机关,工商部门要改变目前的执法困境,应该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明确规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以补偿被侵权人、惩罚侵权人。同时,通过对我国《商标法》、《消法》各方面的完善,从不同角度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