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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3·15标志注册亟须规范
文章作者:实习记者 刘珊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4-3 20:56:3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04-03)

  阅读提示

  “3·15”对于消费者维权有着特殊的意义,但现在却出现了“3·15”被滥用的现象,他们表面上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帜,实际上以举报、曝光为手段敲诈企业和商家,谋取私利。专家认为,如何规范使用“3·15”,保护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维权机构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前,万利达集团子公司万利达光催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光催化科技公司)收到了一封来自中国维权投诉网(www.315chn.com)的稿件核实函,该网站以某周刊华东3·15新闻中心的名义向万利达光催化科技公司发出曝光该公司产品遭投诉的文章,并且以该周刊名义自制一期3·15特刊,意在收取某种费用。万利达光催化科技公司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澳大公司)也曾遇到类似的侵权事件。专家认为,“打假者”成“造假者”,这种借“3·15”的名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严重侵害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的名誉和权威性,给“3·15”这组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抹了黑。

  企业频遭傍“3·15”网站侵权

  近年来,不少企业遇到打着“3·15”维权名号的网站敲诈,有的企业甚至与这些“维权网站”对簿公堂。

  广州澳大公司是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生产商,该公司公关部邹雪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介绍,广州澳大公司曾受到3·15投诉网的侵权。2006年7月,3·15投诉网与广州澳大公司联系,以该网有关于白大夫产品的投诉为名,要求广州澳大公司出资5000元在该网站公告白大夫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同年8月,3·15投诉网又以开辟企业投诉绿色通道的名义,要求广州澳大公司出资,被广州澳大公司拒绝。邹雪告诉记者,从这时开始广州澳大公司停止与3·15投诉网的接触,后经调查发现3·15投诉网无权受理消费者投诉。

  2006年12月,一位自称某周刊华南记者站记者兼3·15投诉网工作人员王先生,给广州澳大公司发来一份传真,内容为3·15投诉网上对“白大夫”产品的投诉,要求广州澳大公司将核实意见回传。2007年3月5日,广州澳大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3·15投诉网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3·15投诉网的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未经授权处理消费投诉,擅自在互联网刊发消费投诉已属违法。法院对3·15投诉网作出了民事处罚,判决3·15投诉网应立即删除各种虚假信息,停止侵害企业名誉,向被侵害企业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网站域名傍“3·15”现象严重

  记者在搜索到的网站中发现,含“3·15”域名的网站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形式,有3·15官方网站、3·15投诉网站、3·15打假网站、广州3·15网站、3·15曝光网站、3·15消费者投诉网站等,很多网站域名有傍“3·15”之嫌。与广州澳大公司发生纠纷的“3·15投诉网”网站域名“www.315ts.net”,就极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工商、消协主办的网站。

  同时,记者将万利达光催化科技公司起纠纷的中国维权投诉网的域名“www.315chn.com”与辽宁消协网站域名“http://www.315ln.cn”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在形式上差异并不明显,不易分辨。而像内蒙古消协网站域名“http://www.nm315.com.cn”、福建消协网站域名http://www.315ok.com等这些以“.com”注册的地方消协域名,被傍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据了解,工商部门、消协主管主办的“3·15”网站具有公益性质和很高的公信力。而事实上,很多域名中含有“3·15”数字组合的网站是由企业主办的,属于营利性质的网站。使用“3·15”注册网站域名如此混乱,而每个3·15网站上发布消费者维权信息,彼此雷同,广大消费者很难对这些网站做出区分。

  据了解,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绿色环球加“3·15”的标志,作为消协的会徽由各地消协统一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15”作为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注册商标难度比较大,相关的组织、机构可以设计相关图案进行组合式商标注册,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一些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擅用或仿冒消协会徽的行为,李顺德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注册绿色环球加“3·15”的标志,具有特定使用范围,而其他企业擅自使用到产品上,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构成侵权。因此,“3·15”作为标志使用应当范围更为广泛,类似证明商标,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就不能充分体现它的意义。

  李顺德表示,“3·15”作为域名注册,其他企业和机构注册如使用“3·15”数字组合必须明显区别于消协、工商部门注册的“3·15”官方网站,不能与之混淆,而被误认为是消费者协会的维权网站,目前商标注册保护要比域名注册更为严格。李顺德建议,“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应当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能允许少数企业以此牟取私利,“3·15”使用应当突出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