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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累积的财富应珍惜——由一宗商标官司谈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作者:北京市工商局宣武分局 大栅栏工商所 赵 伟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7-6-21 21:07:32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7/06/21)

  近日,一起涉及京鄂两家荣宝斋的商标权纠纷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武汉“荣宝斋”,而被告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告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唐牢?006年11月6日裁定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的“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按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撤销了其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此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相应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被告商评委认为,北京“荣宝斋”在字画装裱、木版水印等方面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原告所申请的商标是在保留主体特征的情况下对“荣宝斋”的商标进行变化,可能产生混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商标承载的是商誉,字号与商标虽然有区别,但两者与商誉是密切相关的。北京“荣宝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在木版水印、装裱字画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出了贡献,“荣宝斋”作为老字号和商标被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很高声誉。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从而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所以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予以撤销。

  北京市一中院经调查审理,于日前对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及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第1745724号“榮寶齋及图形”商标的裁定被维持。

  据初步统计,北京宣武区涉及地理名称的商标遭抢注的有50余件。目前,共计有12件“大栅栏”商标已由海淀区北京华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琉璃厂”商标共有4件在等待审查;在申请过程中的“牛街”商标共有9件,分8个类别,其中第38类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电子邮件类被江苏省南京市赵某申请注册;“天桥”和“厂甸”两个名称共有6件申请注册。

  北京大栅栏是一条具有几百年历史,享誉中外的文化街区,中外驰名的琉璃厂、厂甸文化街坐落于此。辖区内老字号云集,像同仁堂、荣宝斋、内联升、瑞蚨祥、张一元、马聚源、张小泉、六必居、谦祥益、瑞宾楼、德寿堂等,不胜枚举。这些企业曾经在各自的领域里有极大声望,并经过长期创造和积累,最后形成了无可替代的良好声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老字号的重新崛起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空间。为更好地保护老字号的无形资产,促进宣武区的经济发展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本人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

  1.树立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大栅栏地区著名街区和老字号众多的特点,要加大对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著名老字号、自有品牌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年~2007年)》的工作要求,努力促成、积极引导个体和私营企业协会依法向行业协会转变,加强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意识,使行业协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笔者认为: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大栅栏、琉璃厂两地区的区域特点,采取在服务类别注册集体商标或申请注册普通商品商标的办法。同时,建议针对厂甸采取注册普通商品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此外,因国际传媒大道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但作为一个地理名称有很强的识别和指示作用,故建议将国际传媒大道与图形结合进行注册,并及早注册域名。

  2.加强网络监管,实现各部门间的深度协作。网络经济高度综合的特点,使得字号、商标以及中文域名这些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模糊,从而导致了大量的跨越知识产权具体类别的侵权行为。这种新情况要求我们打破旧有的各部门分段管理的模式,实现深层次的协作。工商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中文域名管理上进行了利用工商登记窗口联合办公的尝试,效果不错。我们的目的就是探索一种能够同时覆盖多个知识产权项目的监管体系。

  3.现阶段工商部门正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地位。要充分利用网络这种高科技手段,依托网络着手建立顶级的网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未来监管趋势上来讲,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是集中登记、属地监管的,这种模式只有通过网络才能够完成。

  市场经济是知识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将是这个领域内的一项核心工作,工商机关对此有着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应以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依托,大力扩展对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