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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应受到保护
文章作者:王 峰 卢均晓 师 谦 陶 萍 张艾敏 李 静 曾祥敏 吴荣满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10-19 21:46:20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6/10/19)

9月28日本版刊登了《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是否受保护》一文,笔者对作者所提观点有不同看法,现简要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

 

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 王 峰

一、商标续展期间,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非当然无效。

原文作者引用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为:“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笔者认为:首先,该《意见》已经废止,不能再作为执法依据。其次,即使未被废止,原作者也只注意了第二款而未注意第一款:“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如果核准,宽展期内商标应受保护;未被核准的,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才不受法律保护。再次,作者对第二款本身的理解也有偏差,该规定应当理解为:处于宽展期的商标,如果未提供续展申请证明的则不予立案,反之应予立案;已经立案而未能提供续展申请证明的,应当中止处理,待续展核准确定后再行处理。

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取决于续展行为,是否申请续展是确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续展,当然不能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到期消灭。如果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是否当然被核准也不难分析。既然商标已经注册,并已经过10年或更长的期限,从内容和形式上均已经过了初审、异议、争议等程序,那么续展申请的核准应为必然。另一种可能是,如果宽展期有其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能会出现因其他人的申请而造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冲突,但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因为《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提出续展申请是决定性因素,只要当事人申请,核准是必然的结果,实际上的结果就是商标专用权当然有效而得以延续。讨论的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符合《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结果是可以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应予保护。

三、保护宽展期的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单一客体,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商标管理制度。既然《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和不再续展的注册商标在一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那么使用该商标当然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任由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商标,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商标管理体制也造成危害。

当然,对宽展期内的商标在保护方式和时间上与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有所不同,可以先立案,待续展注册核准以后再予行政处罚。但这是保护方式上的区别,而不是不予保护,更不能理解为商标注册人无权请求保护。

 

陕西省黄陵县工商局 卢均晓 师 谦  

笔者认为,对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工商机关仍应予以保护。

首先,从以往做法来看,对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予以保护。根据国家工商局1999年《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该《意见》认为宽展期间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当予以立案保护,只不过处理结果需要根据续展核准情况的方能确定。这是因为根据当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续展存在被商标局驳回可能,宽展期间的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续展被核准,则应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处理;如果续展被驳回,工商机关应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意见》已于2004年6月被废止,《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宽展期内商标保护问题又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这一问题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

其次,从我国商标立法趋势看,也应对宽展期间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续展申请保留了具有实质审查意味的“核准”字样,但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删除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商标局可以驳回续展与驳回续展的复审程序等相关规定;2002年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中也将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受案范围中的“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案件剔除,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已经不存在续展申请被驳回和需要复审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要求对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工商机关应予立案,并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从国际范围内的商标立法看,对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也应予以保护。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今年3月修订后的《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签署国。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均不得因为续展而对注册进行实质审查。” 按照续展禁止实质审查原则,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只要形式合法,理论上都会被核准,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继续取得商标专用权。虽然我国尚未正式加入该条约,但我国正朝这个方向努力,并据此对《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新的审视。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亦应尽快确立“续展禁止实质审查”原则,并就宽展期间商标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山东省平度市工商局 陶 萍 张艾敏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效力,一直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本版9月28日刊登的《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是否受保护》一文作者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现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 宽展期内注册商标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作者在文中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且作者引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失效。法律对商标续展的期间,作出了一个相对宽松的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或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宽展期是一个法定期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商标本身的特性和商标对于注册人的重要性,不轻易使一件注册商标失效。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删除了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注册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续展申请并交纳相应的规费,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所以,宽展期内注册商标并不当然失效,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终是否具有效力要取决于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并被核准。当然,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没有提出续展申请,或者其续展申请没有被商标局核准,则该商标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失效。

二、 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受到保护。

作者在文中称:“在宽展期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之前,续展申请人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商标续展申请不是商标失效后的重新申请,而是使到期的商标权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即使宽展期已过,该商标未被商标局核准前,在这个期间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续展申请人仍然有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工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关案件。但由于该商标此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这时工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暂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待该商标的续展被核准后,再进行处理。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赣江分局 李 静

笔者认为,是否保护处于宽展期内的注册商标,应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否定,其关键取决于两点:一是在宽展期内,商标权人是否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二是其申请是否被核准。

原文作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而推断得出“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的结论。笔者认为,只有被商标局撤销或注销那一日起,商标专用权才不再受法律保护,而有效期满至宽展期满的这段时间,不应简单认定为失效。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之后,还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割理解。商标注册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续展申请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效期届满之下一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并非是权利失效后重新开始的一项商标注册申请,而是原已取得的商标权的延续,这段时间的商标权利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其效力取决于是否提出续展申请并被核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续展申请基本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要愿意,并且在实际中使用了注册商标,就可以永远通过续展维持其注册。原文中“宝浪”商标所有人已于2004年8月10日提出续展申请,除特别情况外,其续展申请应能获得核准。“宝浪”商标的续展申请如被核准,则其商标有效期是2004年7月30日到2014年7月29日,那么发生在2005年1月的其他公司使用与“宝浪”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宝浪”商标所有人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应视为该商标专用权待定有效。该公司可凭续展申请证明,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保护处于宽展期内的“宝浪”商标专用权,当地工商机关应当立案受理,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最终定性和处理,应以宽展期的商标核准与否为依据。


  江西省萍乡市工商局 曾祥敏  

商标续展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商标续展注册的对象是注册商标,程序相对简单,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交纳规定费用就可获得续展注册。

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续展期限包括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即宽展期。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并交纳规定费用,即可以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核准续展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商标续展注册是为了延长已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如果宽展期内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不受保护,那么一旦续展成功,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到续展公告这一期间,商标专用权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商标法》规定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计算就失去了意义。可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的本意是续展宽展期内的注册商标应受保护。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 吴荣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从法律条文字面上说,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已经超过有效期,商标注册人不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义请求法律保护。但是,正如商标局在《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说:“商标续展只是商标权的延续,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商标续展申请不会被驳回。”因此,“宝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宽展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续展申请,一般情况下会获得核准申请。《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假如宽展期内提出了商标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续展申请核准前前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原文中提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目前,对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遇有侵犯其商标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五条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出发,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的人民法院,都保护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有权依法主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工商机关,更应承担起行政执法的职责,体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给以充分法律保护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