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选择使用各种救济方式的规定。
通俗地讲,法律上的“救济”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来“排忧解难”,最终求得问题的解决,实现权益的维护。2002年2月7日,国际奥委会致函北京奥组委,授权奥组委可以“对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擅自使用同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采取行动,包括在中国法律执行机关提出要求,和(或)在中国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这是国际奥委会对北京奥组委就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授权。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特别借鉴了《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使用的救济方式作了如下概括:
1.协商。这里既包括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人直接协商,也包括双方在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协商,但更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协商。从一般道理上讲,协商可减轻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负担,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还可避免当事人支付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特殊背景而言,协商还可以快速解决确因不熟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规定或使用规则造成的善意过失。
北京奥组委成立后,其法律事务部对有关侵权行为人或涉嫌侵权者进行了大量的劝解、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有许多纠纷最终得以化解并达成共识,当事人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有的还积极协助北京奥组委消除不利影响。由于这种协商机制的有效性,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已将其作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重要手段。在对社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管理时,特别是行为人自认为属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时,法律事务部已将这种协商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环节。
2.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条例》确定的主管部门,对查处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义不容辞。《条例》允许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首先要通过调查取证,对权利人认为有侵权嫌疑的行为进行认定。一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即可根据《条例》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都是重要的行政处罚形式,通过剥夺违法者的金钱来起到惩戒和防止其再犯的效果。罚没资金收入全部上缴国库,被罚没单位不得将罚没款列入成本。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条例》涉及后两者。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在于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任务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