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前的工作形势,就法院判决的一审案件是否上诉应把握的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原则性意见:除非一审判决结果涉及冲击商标审理标准或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明显歧义的情况,商评委对一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即使存有异议,原则上予以接受,一般不提出上诉。
有关人士介绍,上述原则性意见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商评委与管辖法院在多数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我国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制度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有关管辖法院在受理和审理商标确权案件之初,在法律理解和审理标准的某些问题上与商评委存在不同的认识,导致在一段时间内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决的案件较多,商评委曾就10个一审败诉案件中的8个依法提起上诉。在做好个案应诉工作的同时,商评委通过走访、座谈会、应邀派员为法官授课和邀请法院派员参加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就商标的可注册性、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判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与管辖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经过4年多的磨合,在多数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使得商评委进入司法审查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的胜诉率明显提高。而且,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决的,可能系双方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不同或者当事人所举证据不同等其他原因所致,并不必然说明商评委裁决错误。
二、商标评审案件多数为民事纠纷,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应尽可能还其民事纠纷的本来面目。在商标确权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单方当事人作出的决定。而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私权而启动的程序,异议复审裁定和争议裁定,性质上属于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居中裁决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准司法机构。现行《商标法》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和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的诉讼一律采用行政诉讼模式,本身并不符合商标异议和争议的民事纠纷属性。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决,其结果主要影响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民事纠纷的性质进行处理,由涉案第三人选择是否上诉。商评委主动上诉实际上是替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也容易造成当事人过分依赖商评委。
三、除应诉工作外,商评委承担的其他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妥善调配人力资源。商标评审案件积压严重,是长期困扰商评委的棘手问题,而商标评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商评委对一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均不提出上诉,有利于将宝贵的审查力量投入审理评审案件,以尽可能地减少案件积压。商标法修改是商评委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商评委需要就此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草拟条文等。此外,为了提高商标评审工作水平,商评委还要大量、深入地开展调研、法律问题研究等工作。
据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评委仍将依法上诉:
(一)一审判决导致商评委审理标准难以执行,不利于《商标法》正确实施的。商评委于2005年底颁行了《商标审理标准》,该标准是在总结国内外执法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制订过程中也征询过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得到了上述法院的认可,应当得到贯彻执行。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决,导致审理标准难以执行,不利于《商标法》正确实施,从而影响其他类似案件审理的,商评委将依法上诉,以维护标准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统一性,保证《商标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二)一审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商评委履行一审判决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产生不良社会效应的,商评委将依法上诉,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