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推荐
本栏热点
 
商标宝典 首页 > 专家观点 > 商标工作动态 > 正文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改革以及对国内申请人的影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 张 宇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4-3 20:58:14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8/04/0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四十三届系列会议于2007年9月24日至10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在经历了长达1年多的4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大会终于确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修改意见。其中有两项法条的修改将直接影响到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值得重点关注。笔者特此对修改的内容以及对国内申请人的影响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供参考。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修改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修订

  在以前的工作组会议上,对于《议定书》第九条之六,即关于维护条款的规定,曾经提出过5种修改议案,分别是:

  1.完全保留维护条款;

  2.完全废止维护条款;

  3.废止维护条款,并采取一定的措施,缩小废止可能产生的对使用者的不利后果;

  4.只针对某些国际程序缩小维护条款的效力(尤其是驳回期限和规费体系);

  5.只针对已经存在的国际注册或指定,缩小维护条款的效力。

  会议的工作组最终采纳了议案之三,并作出了具体修改建议。修改原则是废止维护条款,即《议定书》第九条之六。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如果一个国际注册申请的主管局既受《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并且该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缔约方同样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此种情况下通常称“双重缔约方”),那么该国际申请仅受《议定书》约束。

  修改后的《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第1款(a)项确定了双重缔约方之间仅适用《议定书》,(b)项规定双重缔约方之间的驳回期限仍为12个月,但需缴纳附加费和补充费,并将标准规费由现在的73瑞士法郎调整为100瑞士法郎。

  修改后的《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生效时间为2008年9月1日。《共同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二)《共同实施细则》增加了第一条之二

  由于《议定书》的维护条款被废止,必然要求对现行的《共同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其中一个最大的改变是对第一条进行补充,增加了第一条之二,其内容如下:

  依协定的指定及依议定书的指定

  1.总则及例外。一个缔约方的指定是受协定还是受议定书约束取决于被指定缔约方是受协定还是受议定书约束。然而,

  (1)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国际注册,当协定在所有人所属缔约方和依协定被指定的缔约方之间停止适用时,对后者的指定按照依议定书的指定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条件是,在协定停止生效之日,所有人所属缔约方和被指定缔约方都是议定书缔约方。

  (2)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国际注册,当议定书在所有人所属缔约方和依协定被指定的缔约方之间停止适用时,对后者的指定按照依协定的指定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条件是,在议定书停止生效之日,所有人所属缔约方和被指定缔约方都是协定缔约方。

  2.登记。国际局负责对每个指定所受约束的条约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修改对我国申请人的影响

  以上两个法条将在今年9月1日生效,并对我国申请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条件更便利

  由于维护条款基本被废止,所以申请人的条件只要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即可。与《协定》相比,《议定书》更新,也更灵活。

  以前,如果国内申请人想到受《协定》约束的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国内取得基础注册,而目前我国的审查周期为36个月,这使得国内申请人很难方便地到受《协定》约束的缔约方进行注册,而这部分缔约方又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多数,因此这些年我国企业申请国际注册的数量并不算多,与国外申请人指定我国的申请数量相比要少很多。

  今年9月1日之后,国内申请人只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受理通知书,就可以按照《议定书》的要求,指定所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内的80多个缔约方。这一改变使国内申请人能够更大地享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越性,大大提高国内申请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积极性。预计今后几年国内申请人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的数量将大幅增长。

  2.申请语言更灵活

  上述法条修改前,国内申请人在仅指定受《协定》约束的缔约方而未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的情况下,必须选择法语作为申请语言;修改后则可以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3种语言中任意选择。法语在我国属于小语种,专业人才相对稀缺,面对大批的法语通知书和裁定书,国内申请人和代理人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了解重要的信息,导致错过采取必要措施的时机。申请语言选择的灵活性对国内申请人将更为有利。

  3.申请费用更高

  由于标准规费由73瑞士法郎上调为100瑞士法郎,所以申请的费用会稍稍提高,但是相对于逐一国家申请的方式来说,仍然要低廉很多。

  4.国际注册的稳定性更低

  由于适用《议定书》的规定,申请时不必先获得基础注册,那么国际注册之后,就会更多地面临“中心打击”的风险。目前我国商标申请的驳回率相对较高,因此国内注册核准与否对于国际注册来说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国内申请人在提交国内申请时要更加慎重,务必在申请前做好查询工作,尽可能地提高注册成功率。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未来的改革方向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法律发展、信息系统现代化、网上申请、互联网域名保护等几个方面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未来几年内的工作重点。为了适应当前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在吸引新的国家或地区加入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未来改革的方向。

 

  概念解释


  基础注册与基础申请

  商标基础注册,也称基础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根据《协定》,该注册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商标是否在原属国获得了注册,以申请人取得了该国商标注册证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取得商标注册的证据。

  商标注册申请,也称基础申请,是指商标所有人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主管局提交了正式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根据《议定书》,除了商标基础注册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外,商标注册的基础申请也可以构成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础。

  国际注册申请与指定

  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国际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往往首先需要特别注明,请求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延伸到其他的缔约方。此处的请求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土延伸申请,也称为“指定”;此处的缔约方称作被指定的缔约方。

  中心打击

  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与国际注册的关系,是指一个经国际局注册的国际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由于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在原属国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因此也不再具有效力。这通常称为“中心打击”。

  虽然在《协定》和《议定书》中都规定有“中心打击”,但二者所不同的是:在“中心打击”之后,《协定》没有给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任何机会来取得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而《议定书》却允许注册人就同一个商标在“中心打击”之后向曾经给予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申请国家注册。


  背景资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议定书》虽然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加入或批准的国家或组织没有达到《议定书》所要求的数目,所以在1989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议定书》一直没有生效。直到1995年12月,我国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议定书》才生效。

  《议定书》有一些不同于《协定》的特点,如可用英语提交申请,可延长驳回商标的通知期限等;西班牙语在2004年被采用为一种工作语言。这些特点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更加灵活,能吸引更多国家。目前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总数为75个,马德里体系现有成员总数为82个(81个国家加欧共体)。

  我国于1989年和1995年先后加入了《协定》和《议定书》,成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为了实施《协定》及其《议定书》,国家工商局1996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施行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国家工商总局又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新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我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既有利于国外企业到我国寻求商标保护;又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