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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商标评审案件应诉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文章作者:商标评审委员会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2-26 21:14:44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03)

    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案件共计4594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171件,与同期商标评审裁决案件数量的比率为3.7%。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有86件,与同期一审判决案件数量的比率为54%。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和二审的胜诉率分别为83%和88%。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引入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制度以来截至2005年12月底,一审案件达到356件,其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有154件。在已生效的223件判决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胜诉率为81%。

    2005年,商标评审案件应诉情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诉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应诉压力进一步增大

    首先是应诉案件和出庭次数总量均有大幅增加。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应诉案件与2004年的111件相比,增加了54%,相当于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一审应诉案件数量的总和。二审应诉案件与2004年的48件相比,增加了79%,比前三年二审应诉数量的总和还超出了30%。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出庭249件次,出庭次数比2004年上升了67%。

    其次是单月法院通知答辩和开庭的案件数量波动较大,波峰阶段应诉压力极为沉重。如2005年3月份,法院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的一审案件有47件,超过全年一审应诉案件量的1/4,通知开庭的案件有37件(包括二审案件)。相当于平均每个工作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要完成2.1个案件的答辩和1.7个案件的出庭工作。2005年12月份,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共计53件。其主要原因是法院方面在年底前将当年的案件集中审结做出判决所致。由于行政诉讼的答辩期限十分短暂,出庭要求很严格,而且目前由两级法院的四个审判庭进行审理,这样不仅使得商标评审委员会有限的应诉资源更加紧迫,而且不利于相关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发挥司法审查程序应有的作用。

    再次是案情比较复杂、评审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有所增加。以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为例,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司法审查的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有37件,涉及引证商标9个,较往年明显增加。这些案件的案卷材料普遍较多,如“采乐CAILE”案案卷的厚度超过了1.5米。要在十天的答辩期限之内完成答辩及数千页的证据材料准备,工作强度非常大。

    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诉案件持续大幅度增加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审理量不断增加。2005年,考虑到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积压时间较长,为了缩小其与单方当事人案件待审期间的差距,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评审案件比2004年增加了300件,而这些正是当事人起诉率较高的案件类型。由于该案件类型有双方当事人,无论商标评审裁决结果如何,都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不服而起诉。二是当事人的商标权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导致起诉率上升。2004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案件数量的比率为1.8%;2005年,这个数字上升为3.7%。在起诉率上升的背后,也包含一些当事人利用行政诉讼成本低廉,恶意进行缠诉滥讼的情况。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建立应诉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法院沟通、完善法制和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面对日益增大的应诉压力,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转变应诉理念,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化被动为主动。

    (一)建立应诉信息反馈机制,以利改进,变事后被动应诉为事前主动提高评审质量。一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利用《法务通讯》作为平台,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反馈应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法务工作信息,全年共刊出7期。另一方面,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实现了所有判决书的电子化,目前数据库录入的历年的法院判决书已经有400余件,这使得商标评审人员能够随时通过商标档案浏览系统方便地查阅判决书,了解法院司法审查的思路、观点和重点,既提高了评审案件审理质量,又有利于维持相应裁决或判决的既判力。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因程序问题导致败诉的案件仅有1件,为历年最低。由于该案审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没有对案件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目前正在通过上诉,争取维持原裁决。

    (二)就具有普遍性的新问题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和沟通。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法院民庭和行政庭的审判标准和审判方式不一致,部分案件应诉通知的日期严重滞后,评审当事人利用司法审查程序的漏洞进行循环诉讼,以及如何看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行政确权和司法审查中的作用等问题,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交流与座谈,引起了法院领导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充分理解、支持与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将应诉成果吸收到商标评审规则的修改和商标评审基准的制定中。新的商标评审规则在评审证据交换、回避告知、转换法律适用条款、起诉信息反馈、涉外送达等9大问题上进行了修改,在确保评审裁决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效率,更好地适应了司法审查的需要,该规则已于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商标评审基准的制定也充分参照了司法审查的理念,在引用的36个案例中,有14个是经过司法审查的案例。

    三、绝大多数进入行政诉讼的商标评审裁决得到法院维持

    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和二审应诉案件的胜诉率分别为83%和88%,比2004年增长了15个和1个百分点。商标评审委员会认真对待司法审查,积极应诉,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正确、修正失误,使法院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理解并采纳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观点。

    (一)评审当事人利用司法审查程序的漏洞进行循环诉讼,导致司法判决“终审不终”的问题引起了法院的重视。由于评审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执行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的裁决仍然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因此在涉及评审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对重审裁决不满的一方仍然可以提出起诉,导致出现“终审不终”的现象。2005年,此类案件共出现了4件,分别是“大厨”案、“与狼共舞及图形”案、“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案和“东北虎”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重审裁决是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作出的,不必再就实体内容作详细答辩,因此在上述案件的答辩和庭审中采取了简化处理的方式,只对执行终审判决的情况做出简要说明。法院在上述4个案件中分别作出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裁定或者准予原告撤诉的判决。

    (二)法院肯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品类似判断中的作用。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一审法院在“DOCKERS”和“2000”两案中分别认定鞋和服装、服装和服饰属于类似商品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左的情况提出了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诉过程中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形成、作用,以及对其调整应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揽子调整,而不是适用个案原则的问题进行了有力的阐述。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两案件中肯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认为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宜突破该表,应延续长期以来普遍采取的类似商品区分,并分别在上述两案中认定“鞋”和“服装”、“服装”和“服饰”不属于类似商品。

    (三)法院严格了对原告起诉期限的审查。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评审当事人对评审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并且耗时几个月甚至一年收集证据,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迟迟不能执行,其他相关的评审案件长期无法结案。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答辩和交流向法院提出了该问题,受到了法院的重视。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超期起诉的“Tricot Chic”、“PLASTIC STEEL”、“Cottet”和“Mueller及图”等4个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四、存在的问题

    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引入使得我国商标确权程序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和国际化。通过司法审查,评审当事人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也促进了行政确权水平。但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司法审查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诉讼成本又非常之低,造成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应诉压力过大;商标评审委员会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做出的重新裁定仍有可诉性,产生了“终审不终”的现象,挤占了本已十分紧张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确权司法审查由民庭和行政庭分别承担,两庭在审理重点和审判方式都有所不同,使得审理标准难以统一等。2006年,随着评审案件审理工作的改革,裁决案件的总数特别是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案件的比例增加,应诉工作的任务将更加繁重。

    我们很欣喜地看到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并形成了商标确权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共识,相信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标确权审查机制将逐步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