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得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许可人得到使用许可费。通过实施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注册人可以从中获得稳定的巨额使用费,还可迅速地扩张市场份额,增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促进商标升值;被许可人可以借用品牌优势扩大市场份额,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消费者的品牌消费心理也可得到部分满足。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产生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可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对这些负面效应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完全有可能损害相关各方的权益,对注册商标的损害甚至是灾难性的。
负面效应之一:损害许可人权益
对许可人而言,许可使用最大的负面效应就是商标功能的弱化,从而导致其权益受损。我们知道,商标有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竞争功能。识别功能是商标最初始最基本的功能,这一功能的本质就是标明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品质保证功能是指同一商标所表明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既品质的同一性,这是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功能。而广告及竞争功能则是前述两个功能的结果。但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尤其是多次许可使用以后,则极有可能弱化商标的功能,从而最终损害许可人的权益。首先是识别功能的弱化,注册商标一旦被多次许可使用以后,消费者单从商标上就难以识别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难以弄清商品的出处,也难以将不同生产者所提供的同一种商品区别开来。同时,由于商标被多次许可使用后,因许可人的疏忽或许可人的能力无暇顾及对被许可人的全面监督,品质保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一旦以上两个功能被弱化了,广告竞争功能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有,也是负面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不少。例如,青岛汽水厂曾是我国八大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一,以“崂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一度很受欢迎。但该厂却急功近利,贸然许可国内144家企业使用“崂山”商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质量保障措施,导致商品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商标信誉。后来,尽管该厂负责人屡屡更换,但该厂滥施许可的做法却一直缺乏有效的控制,从而致使其商标信誉下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
负面效应之二:损害被许可人权益
对被许可人来说,如果盲目追求依赖名牌开拓市场,不仅要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而且对技术设备进行升级和改善、对工作人员进行更换和培训,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很可能使被许可人负债累累。加上有些商标注册人缺乏战略眼光,只顾眼前利益,不计后果地与很多厂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有可能出现同一“名牌”满天飞,而质量却不尽一致的情况,导致商标的信誉下降,产品竞争力大跌,从而使产品积压,最后打起价格仗,自相残杀。这使得被许可人无利可图,赔了夫人又折兵,甚至关门大吉。退一步说,即使各厂家能够保证商品的质量,保持商标的信誉不下降,但不同档次的商品有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名牌消费,当较低层次的消费者发现以前较为熟悉的商品被大量的“名牌”取而代之的时候,他们便会无所适从,很可能转而求其他厂家的产品,这也会使厂家的如意算盘落空。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华伦天奴”这一品牌近年的处境中可见一斑。“华伦天奴”曾经是品质和身份的象征,但近年以来,随着大量的“华伦天奴”被贴牌生产,“华伦天奴”专卖店的大量出现,“华伦天奴”出现了价格大战,激烈的价格大战使得华伦天奴逐渐失去其品牌以往的影响力,沦为平庸商品,失去大量的追捧者。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被许可使用“华伦天奴”这一商标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负面效应之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品牌意味着品质。认牌消费就是看中特定商标代表的品质,使用某种名牌商标甚至成了彰显某种身份和地位的手段。长期使用某种注册商标也可能使某些消费者形成心理依赖,具有某种精神上的价值。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以后,不同的厂家生产的都是同一牌子的商品。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质量保证措施、办法、责任不具体落实的情形,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监督也不力,或者被许可人由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局限,难于保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甚至有些被许可人利用他人的著名商标给自己质量低劣、伪劣的商品披上华贵、合法外衣,并且往往在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商品上不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以此手段混淆产品来源,欺骗、坑害消费者。即使监督比较到位,但不同的生产者、经销者,由于它们在资源、资金、材料、设备、生产经验、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经营策略、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不可能完全一致,经济利益方面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它们生产、经销的商品在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何况,名牌的声誉是由相应的原料、设备、装配技术甚至环境诸因素构成的(酒类尤其如此),而异地许可使用往往采取就地取材、就地装配来降低成本,因此,其多半有别于原名牌产品,也就是说,消费者未能完全享用到名牌的真正品质。这些,对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其权益已收到严重的损害;对有心理依赖的消费者来说,其在精神方面的负面影响更不可估量。
防范措施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制度,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它有负面效应就废弃它,相反,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它的负面效应,使它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为消费者服务。大体而言,防范措施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许可人方面的措施。许可人应主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商标功能的弱化,维护商标的信誉。许可人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围绕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展开。
合同订立前的防范措施主要是不轻易实施许可,包括对被许可人及其商品的选择和数量的控制。被许可人的选择,就是要选择那些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对被许可人商品的选择包括对商品的质量、档次、种类和数量的选择,应当预测这些选择的结果不至于使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信誉下降。对被许可人数量的控制就是对被许可人的数量应进行严格的控制,不能贪图获得许可使用费的眼前利益而滥施许可,酿成牌子被砸的苦果,而应该根据产品在不同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前景来确定许可与否和许可几家。
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就是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的洽谈协商。合同中不仅应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而且应对该商品的质量、价格、销售渠道和方式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并对不同形式的违约作出严格的规制。
合同订立后的防范措施包括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在特定情形下对被许可人提供关键原材料和技术的支持。监督被许可人是许可人根据商标法应尽的义务。这种监督主要是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监督,与商品质量有关的环节当然也在监督的范围里。例如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许可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成品的质量检验等等。除了对质量进行监督外,为了保证品牌商品的信誉,对商品的售后服务也应进行监督。在特定情形下对被许可人提供关键原材料和技术的支持就是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关键原材料或技术秘密掌握在许可人手中的前提下,因发生特定的情况,被许可人无法保证其商品的质量完全符合品牌的要求,为了品牌的信誉,也为了许可双方的利益,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提供相关的原材料和技术的支持。 其次是被许可人方面的措施。对被许可人而言,为防止其权益受损,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第一,要先考察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市场潜力、是否存在滥施许可的情形以及自己的技术实力与许可人的技术实力的差距,再决定是否订合同。这样就可避免盲目依赖品牌的心理,也可在一定层度上防止因许可人滥施许可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还可以避免自己与许可人技术实力差距过大而需投入巨额资金导致自己负债累累的情形出现。第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人在特定的范围里被许可使用的商家数,这也可从根本上杜绝滥施许可的情形出现。第三,尽力保证被许可使用品牌的质量也是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被许可人应尽其所能,使其产品的质量与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要时,可请求许可人给予技术上的帮助,以维护品牌的信誉,维护自己和相关者的权益。第四,被许可人也要注意培养、创立自己的品牌。这样,可最终摆脱对他人品牌的过度依赖,万一被许可商标贬值也不至于面临倒闭的危险。
再次,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而言,包括国家方面和消费者个人两方面的防范措施。在国家方面,就立法的角度来说,《商标法》应增补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被指控欺骗、坑害消费者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可以促使许可人慎重选择被许可人,促使许可人切实实施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监督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商标注册人为收取商标使用费进行没有质量控制的单纯许可,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执法的角度而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商标许可使用的管理,对违反商标法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诸如被许可人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不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及产品产地,被许可人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依法给予制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消费者个人而言,一方面,应提高个人的识别力,购买品牌商品尤其要看清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原商家的或被许可商家的,以免权益受损后又引出各种各样的麻烦;另一方面,如果权益已经受损,就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诉讼,寻求公力救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