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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考虑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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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8-11 22:05:27  来源:中华商标(2007-04)

    最近,根据欧洲法院最近关于Kaul诉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一案的判决,协调局有权判断对上诉中提交的异议程序中产生的新证据是否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Atlantic公司于1996年申请注册“Arcol”商标,被一家叫做Kaul的德国公司提起异议,理由是其已经注册了“Capol”商标,且该商标不是描述性词汇,它具有相当高的显著性。2000年,该异议被驳回,异议处认为,两商标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Kaul公司于是提起上诉,并在上诉中首次提出,它所拥有的“Capol”商标已经通过使用成为驰名商标。该案几经周折,先是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指出该驰名商标方面的证据的提交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不应予以考虑。随后,欧共体初审法院又推翻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认为该证据完全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应当予以考虑。最后,欧共体法院又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上诉委员会有权判断对于迟延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是否予以采纳。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4条第2项,只要有充分的理由,上诉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考虑迟延提交的证据。而在Kaul案中,上诉委员会以自己没有权利为由,完全不予考虑新的证据,其裁定应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