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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监管中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几点认识
文章作者:山东省平度市工商局 陶 萍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4-6 21:59:14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6/04/06)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在实际工作中,这其中的第一项内容“冒充注册商标”经常被错误理解。现就相关问题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一、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虽然《商标法》没有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在执法实践中,通常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 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

  2.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未经核准注册之前加注注册标记的。即在接到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或在初审商标公告后认为自己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

  3.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

  4.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改变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标图样,两者相比存在明显视觉差异,并标明注册标记。

  5.注册商标因未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的,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的,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标记的。

  6.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内容,使商标主体含义发生变化,并加注注册标记的。

  7.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一些变形以后的符号、文字,与注册商标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

  二、认定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需注意的问题

  1.要准确认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就不得不提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这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十分相似,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准确把握呢?

  “冒充注册商标”是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者根本性的改变,两者存在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并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不改变原商标本质特征前提下的改变,经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仍属于近似商标。例如:对注册商标做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果仅仅是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颜色,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做稍许变动或者增减等,这种行为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规范。

  2.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继续使用注册标记的。在期限上应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宽展期6个月,过6个月宽展期仍没续展的,商标局的系统会自动将其注销,如果该企业仍按注册商标使用的,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其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开始日自有效期期满10年(这里不包括宽展期)的次日起计算。

  3.使用已注册的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时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联合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内容,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例如在“食用油”商品上以图形形式申请注册汉字偏旁三点水,再注册“由”,而实际使用的是“油中王”。再如“大台”、“北鞋”商标分开注册,而实际使用的是“大台北鞋城”等等,这样的使用方式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含义,如果再加注册标记,则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4.对于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周围标记文字或符号字母,使普通消费者能够引起误认为其是注册商标的。例如,商标局1997年6月16日在给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南通荣祥制衣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请示》中批复如下: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R是注册标记。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K符号,与 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其他标注“注名商标”或者“Q、P、B”等字样,易使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产生误认是注册商标的,也应属禁止之列。

  三、对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理需把握的要点

  1.对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商标违法使用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在当前商标领域,单纯的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法律没有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在我们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综合考虑处理幅度,对改正迅速、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则可以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2.对于擅自使用改变后的注册商标,或擅自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例如某企业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了“泸抄”商标,字体为楷体,但该公司把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字体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再如,A公司在“木材加工机械、纸板机、压力机、液压机”等商品上申请了“光正”商标,被商标局以文字部分与B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光正”商标近似为由,部分驳回“压力机、液压机”商品的注册申请,其余商品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而A公司在生产的“压力机、液压机”商品上仍继续使用“光正”商标,构成了侵犯B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商品行为属于商标使用的环节。销售商销售他人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若销售商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使用该商标,如销售商未委托他人生产该商品自己进行销售的行为,就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