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8月11日本刊一版刊登了《是谁偷了我的商标?》一文,对非法转让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进行了报道。本刊组织几位商标业内的专业人士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也希望这一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近来有不少商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下转让或许可。由于商标无形的特性,我们在给这些行为定性时亦应有别于一般的普通财产的非法转让。由于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不易被一一甄别,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非法转让人(非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私刻印章将商标私自转让给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了盗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论。虽然其私刻印章的行为一旦触犯《刑法》也构成犯罪,但私刻印章是手段,其情节较盗窃为轻,故应为盗窃行为所吸收。
非法转让人(非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私刻印章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一人或多人)牟利的行为。由于转让人无权处理商标所有权,其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情节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行为论。其私刻印章的行为应被诈骗行为所吸收。
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将商标非法转让给自己,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视商标所有情况的不同而分别对待。一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商标被非法转让占为己有的,通常该行为属侵占。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的商标权私自转让给自己占有,则依法构成了贪污的行为。
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使用本企业的印章把商标非法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利的,也应视商标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无权处置的财产却处置了),权利人可以主张无效。而非法转让国有单位的商标给他人,给国家带来损失的,则符合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的构成要件。但如果非法转让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该商标分别与多人签订转让协议,则构成诈骗无疑。
如果上述行为中转让人还同时非法占有“转让费”,该行为应当为上述盗窃、诈骗等行为所吸收。
商标的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形式,同样地,商标被非法许可有如下几种形式。
非法许可人(非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私刻印章许可自己使用。一方面自己的使用行为是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构成了伪造印章的行为。
非法许可人(非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私刻印章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则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将商标非法许可自己使用,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对此可以主张无效。
商标所有人的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将商标非法许可他人使用,从中牟取利益的,则要区别不同情况。私自收取“许可费”的,一般情况下宜作侵权论(行为人无权处置财产却处置了),权利人可以主张无效。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构成贪污。与第三人串通,收取第三人“好处”的,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该民事行为无效。如果非法许可他人使用的是国有单位的商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则依法符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中不获利益的,一般单位的商标被非法许可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无效;国有单位的商标被非法许可的,如果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也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
以上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便触犯了《刑法》,依法构成犯罪。
对于这些行为,商标局只能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对较明显的非法转让或许可不予登记核准;对于不明显的非法转让和许可显然没有能力也没有手段进行审查。发生了以上的行为,当事人首先要分析情况,对症下药。属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触犯《刑法》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