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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非法转让何时休
文章作者:樊莉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11-20 19:53:29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04)

  2002年7月16日,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香港联邦圣罗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北京集佳商标专利事务所(下称第二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其公司原名为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2001年1月2日变更为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几年来,原告委托第二被告先后申请了1553361号、1573313号等9个商标,但在2001年6月原告到第二被告领取商标注册证时,被告知已被他人领走。原告称从未将商标转让给任何人。经查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第1553361号、1573313号、1533198号、1589451号、1609283号商标被转让给第一被告。《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原乐清正泰制衣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早在名称变更时就已将该公章一并上交了乐清市工商局,上述商标转让申请的时间在原告名称变更之后,因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根据上述情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第一被告受让涉诉5件商标的行为无效;涉诉5件商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第一被告应就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围绕着注册商标的转让展开,争议焦点在于涉诉5件商标的转让申请是否为转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谁是谁非,此案的发生说明在注册商标转让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尽管现行《商标法》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但在实践中,办理商标转让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的文件仅为:双方签字盖章的转让申请书、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若受让人为中国企业或个人)、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代理办理),无须向商标局提供双方的转让协议。因此,在实务中,唯一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就是转让申请书上的签章。

  根据以前的规定,办理商标转让,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商标局在核准转让申请后,会在《商标注册证》原件上加盖核准章,由此,商标的转让时间、受让方等信息都记载在《商标注册证》原件上。后来,由于《商标注册证》原件发生丢失或破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商标局调整了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申请无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商标局在核准转让申请后会另发一张《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同时使用。

  新的商标转让程序,虽然避免了因《商标注册证》的丢失或破损而影响商标局工作效率的问题,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不法分子只需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伪造转让人的签字或公章,即可将转让人的商标据为己有或盗卖。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后,仅对受让人发出《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对转让人却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知。因此,除非转让人自己主动查询,否则转让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状态无从获知。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允许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日益猖獗,由此引发的商标权利人诉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2年1件,2003年2件,2004年5件,而2005年仅前5个月就高达11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6月20日发布(2005)一中行初字第197号《行政判决书》的同时,向商标局发出(2005)司建字第7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商标局在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应从确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审查,至少应当在形式上对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原件、转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给予应有的保护,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该《司法建议书》引起国家工商总局及商标局的高度重视。根据有关专家、法官进行多次研究、讨论的结果,商标局从2005年9月下旬起采取以下措施对商标转让程序进行改善:

  ——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笔者认为,上述安排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商标局每年受理的转让申请超过50,000件,其中涉外案件超过5,000件 ,若对每件转让申请书上的转让人印章或签字都要求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行的。而且,对于国外的注册人而言,商标新申请时只提供签字的委托书复印件即可,有时甚至是申请人委托的国外律师签署的委托书。如在几年后申请转让商标,办理商标注册委托书上的签字人与申请商标转让委托书上的签字人不同是很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当新申请和转让申请分别由不同的代理事务所办理的情况下,新代理人往往不知道申请人在原先商标申请时是由谁签署的委托书(申请人往往也不记得)。由此,如果要求商标局凡发现转让申请书上的签字明显不符都要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转让人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则其工作量也无疑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行的。

  笔者认为,为确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律关系,上述安排不如直接审查《商标注册证》原件。由于商标局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比较严格,注册人也不会轻易《商标注册证》原件交予他人,因此,在商标转让时对《商标注册证》原件进行审查,即可确认该转让申请为转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商标转让后,转让人本也有义务将《商标注册证》转交受让人使用。即使只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

  当然,如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因《商标注册证》原件在转寄过程中的丢失或破损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的问题又会重新出现——在合理性和效率性之间探寻一条完美途径,商标局还有很多课题需要研究。

  从商标注册人的角度看,应加强维权意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保持关注,切忌在商标注册后就不闻不问了。自2005年12月26日起,商标局对公众免费开通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任何人均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http://sbj.saic.gov.cn)查询有关商标的注册信息。商标信息的透明化为商标注册人监控其注册商标提供了莫大的便利。这也是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

  笔者建议,商标注册人每隔2~3个月就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一次状态查询,以便随时掌握自己商标的动态,以防被他人非法转让或许可;还可在注册商标主要的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尽早发现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以便提前准备异议或采取其它维权手段。(作者樊莉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商标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