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的无形财产,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性。商标权人享有它,不是直接占有物质财富,只是以非物质形态享有的权利。商标必须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才能实现其价值。商标价值的高低,必须依据其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及社会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评价而定。因而,商标权的运用远较一般财产权特殊和复杂。为了规范商标权的行使,现行法律、规章对以商标权作价投资的条件和程序有明确规定:
一、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二、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前,应当委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权投资文件,报送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其章程应当就商标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其商标权不能作为出资,对被投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四、公司注册资本中以商标权等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但必须经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商标权出资方和受让方应当于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商标评估报告》各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依法办理商标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商标权转让登记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则以该商标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作价数额,补交数额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商标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原出资中的商标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公司向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包括以商标作价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所谓向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或债权人;累计投资额是指公司股权投资的帐面总值;公司净资产又称所有权收益,是指公司资产减去公司债务之余额,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