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批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法释〔2001〕32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废止目录。这批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将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适用。
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中,涉及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法(经)〔1985〕3号,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法经复(1985)53号,与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相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发布,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1987〕民他字第24号,已被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2月9日法发〔1992〕3号,已被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代替。(200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