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其转让必定是在转让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还最后必须要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法定程序,其商标权利的转移才能生效。就一个普通交易类型的商标转让过程为例,一般情况下,首先,交易双方就商标转让初步意向进行联络、撮合、协商,而后在双方意向确定后,协商具体转让事项和费用,同时转让双方需要互相验证对方的合法身份和被转让商标的真实有效性,最后,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及支付转让费,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该转让申请后,该商标的转让才正式生效。注册商标在商标权利人未同意的情况下的任何单方面转让都是非法、无效的。
那末,商标转让怎么能够在单方面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呢?这个问题如果对于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机构和熟知商标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来说,这个问题就太简单了。
这里暂且不讨论那些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鬼”作怪,或者股东合伙人之间勾心斗角“争标”夺利等等“家庭内部”纠纷所造成“盗转商标”事件,因为这种情况往往证件有效,手续齐备,属于理不清剪还乱、旁人难断的“家务纠纷事”,唯有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然而,对于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任何联系,没有任何瓜葛的其他人如何能够盗取别人的“注册商标”呢?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熟悉商标代理工作的人都知道,普通商标的转让双方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用之后,需要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所需的文件和基本手续是:
总之,一个商标在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合法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的公章或者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在国家商标局顺利地办理。
对于一个正常情况下的商标转让来说,由于在前期接洽过程中,转让双方均会非常认真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会仔细了解和验证对方的合法身份、商标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等等,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可行性之后才会办理商标转让,因此,最后在国家商标局办理的商标转让手续只是对已经确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例行最后法定程序而已。
但是,对于一个有预谋的非法盗转商标行为,却正是利用了现有商标转让程序中的漏洞。非法行为人完全可以撇开商标权利人,只要伪造商标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就可以直接通过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方式将他人的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卖给他人。因为,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无法也根本不可能来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与有效。这就是目前商标屡屡被偷盗事件的黑洞之源。
每当这类商标被盗事件出现后,商标局便成为受害人矛头的对象。事实上商标局也是非常无辜的,在这种商标转让程序下,商标局无论采取“形势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因为商标局根本不具备鉴别转让时所需公章、签字以及复印件真伪的职权和能力,所以无法制止这种事件的出现。
难道商标被偷盗的问题,只能被动在事后通过向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提起相应主张,确定转让用的公章或签字的伪造事实成立,诉请法院恢复原状,并请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以及追究不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来解决吗?如果不法行为人把商标转给根本就不存在的企业或自然人,或者把商标转给国外的企业和自然人等等,那这样的问题的解决将会变得更加复杂,更难以解决。不管事后处理结果会怎样,这类偷盗事件都会给商标权利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改进商标局现有办理商标转让中容易产生漏洞的方式,对现有转让手续中增设一道安全防火墙。
一、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将被转让商标的注册证随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起交还给商标局,核准转让后再将更换新的商标注册证发还给商标受让人。
绝大多数非法偷盗商标的非法行为人由于和商标权利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得到该商标注册证原件的。以此作为确保商标为正常转让的一个先决条件。给大多数非法偷盗商标行为设立一道难以逾越得防火墙。
二、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增设提供商标权人(转让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的要求提供商标转让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非当事)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商标局验证后复印留底;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则应该由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转让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代为验证,并由该委托代理机构盖章证明是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或者不方便的可以用经过法律公正的原件复印件证明,或者规定当地工商部们出具的原件复印件证明具有同样效力。
其实,在商标局直接办理各项商标申请,如:普通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变更申请等等,商标局一直以来都是要验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的,但是为什么对于商标权利转移这么重要事情在形式上却如此随便。
另外,《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然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2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来表示双方的意愿,应该是不充分的。在办理转让商标手续时,如果转让双方能够向商标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出具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则基本可以表明该商标的转让是经过转让协议双方认可的,是商标转让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既堵死了非法行为人的伪造通路,也在办理商标转让的第一关时就已经有相应的责任人来把关。
三、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应该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既然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点,但在办理转让时却又不要求提供“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矛盾的。 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时,既可以将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作为备案,以便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这样,也能对非法的商标偷盗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在过去已经发生的商标偷盗事件中,有一些是在某些商标代理机构的某些代理人的“策划”之下实现的。因为熟知程序的商标代理人非常清楚商标转让中可利用的漏洞所在,即使问题被发现之后,也完全可以以“商标代理机构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只是代为向商标局提交办理商标转让所需手续而已,没有任何验证商标转让是否真实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为理由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商标偷盗案例中已有先例。
事实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转让的业务中,除了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和内鬼作怪等特殊情况外,对与商标权利人毫无瓜葛联系的那种商标偷盗行为,是完全可以在商标代理过程中,通过对商标转让双方的合法身份和转让意图的了解和验证,判定该商标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正常。但是,在经济利益面前,有些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放弃了原则,不仅对可能出现的偷盗商标行为视而不见,有的还参予其中、出谋划策。
对于目前商标转让方式中存在的“黑洞”,绝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都是知道的,值得欣慰的是大多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还恪守着起码的职业道德。如果这样的黑洞长期存在而不予以解决,如果非法行为人和协助者仍能逍遥法外。那末,不当牟利的财富效应迟早要冲破道德的防线,到时“商标偷盗”将会成为一项全新的“业务项目”,商标偷盗行为更会“此起彼伏”防不胜防。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