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标代理机构:
近来,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中,提交其代理的商标申请书件后,不及时缴纳商标申请费用,大量拖欠国家规费,致使申请书件不能正常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亦引起—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权利方面的法律纠纷。为使商标注册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现就拖欠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规费属于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商标费用,是商标代理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各商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二、根据《商标法》第八章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费用,这是申请手续齐备的要素之一。商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属于申请手续不齐备,其代理的商标申请书件不予受理;已经拖欠费用的,其积压在注册申请流程中等待对款的商标申请书件,全部予以清退,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三、各商标代理机构应自行掌握本单位预付款支付情况,加强内部管理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此通知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