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综字(2002)第75号
2002年9月17日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的新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将于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按照新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的说明,并签名盖章。
为了贯彻落实《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加强商标评审案件的案卷管理,我委拟定了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样式)、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参考样式)和证据目录(参考样式),供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时参考使用。现将上述目录(参考样式)予以公布。当事人在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时可以将上述目录复制使用,或者参照其样式另行制作,但是当事人另行制作的目录应当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的要求,内容应当齐全。
附件:
1、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2、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3、证据目录(参考样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一
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商标: 申请号/初步审定号/注册号: 序号 材料名称 件数 页码 备注 注:使用本申请材料目录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说明 说明
1、此目录仅为参考样式,当事人可以复印,或者参照本样式另行制作。
2、当事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请材料包括商标评审申请书、商标评审理由书、代理委托书、商标局通知(裁定、决定)书及其附件、商标评审费汇款凭证复印件、商标评审补正通知书及其补正材料、商标局通知(裁定、决定)书送达证据、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
4、申请材料中的商标局通知(裁定、决定)书送达证据,包括商标局通知(裁定、决定)书送达信封或者送达公告等。
5、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6、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以及按照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应份数的副本,均应逐一附有目录清单。
7、本目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签收后,可以作为回执使用。
8、申请材料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附件二
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商标: 初步审定号/注册号: 序号 材料名称 件数 页码 备注
注:使用本答辩材料目录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说明
说 明
1、此目录仅为参考样式,当事人可以复印,或者参照本样式另行制作。
2、当事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答辩材料包括答辩通知书、答辩书、代理委托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
4、答辩材料中的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答辩通知书送达信封或者送达公告等。
5、答辩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6、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案件答辩材料以及按照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应份数的副本,均应逐一附有目录清单。
7、本目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签收后,可以作为回执使用。
8、申请材料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附件三
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商标: 申请号/初步审定号/注册号: 是否需要回执: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事实 件数 页码 备注 提交人签字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盖章 日期:
日期:
注:使用本证据目录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说明。
说 明
1、此目录仅为参考样式,当事人可以复印,或者参照本样式另行制作。
2、当事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证据来源”栏目填写该证据的出处;“证据事实”栏目中填写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4、当事人需要保留证据原件的,须在“备注”栏中声明,并提供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当事人须在证据目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核对后,予以签收。
6、当事人应当提交与申请书(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7、本目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签收后,可以作为回执使用。
8、申请材料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